投訴對象:上海攜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攜程”)
聯系方式:10106666 / 8008206666(攜程)
通訊地址:上海市 長寧區 福泉路99號 攜程網絡技術大樓
投訴行程:成都+九寨溝-黃龍4-15日自由行
投訴訂單:803415348(攜程系統訂單號)
訂單金額:人民幣24494.00元整(涉及投訴部分人民幣2540.00元整)
出行時間:2013年4月29日 至 2013年5月4日
本人于2013年4月18日,通過攜程,預定了一款《成都+九寨溝-黃龍4-15日自由行·贈九寨接機》旅游項目,訂單編號:803415348,共4人出行,總費用人民幣24494.00元,并于2013年4月29日出行,于2013年5月4日返滬。
再此次旅行當中,出現以下2個問題。在經與攜程溝通無效后,向貴司針對攜程的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事件進行投訴。
事件一:
五月一日的九寨溝旅游活動中,當地導游未按照旅游產品介紹中的“早上在您入住的溝口酒店門口接您,車抵達藍天停車場或明華停車場”承諾,準時至我們所住酒店進行接送服務,而是短信通知讓我們自行走到1公里遠的另一家酒店停車場自行上車,而九寨溝當天旅游費用375元(單價)包含“車輛使用費+司機工資+燃料費+過路過橋費+景區門票游覽車票(310元)”,且在停車過程中與別的車輛駕駛員鬧出糾紛并扭打,耽誤我們的出游時間。
關于第1個投訴,我要求攜程退還除我們4人景區門票游覽車票外的其余260.00元差價(375-310=65.00元*4人次),并且針對我支付的金額賠償20%的違約金。
事件二:
五月二日的黃龍旅游活動+送機服務,攜程產品包含當天的黃龍一日游(單價460元/人),以及黃龍游玩后的攜程送機服務(單價110元/人,我們預定的晚上21:15的航班從黃龍機場返回成都),合計2280元。在產品預定的過程中(出行前),攜程沒有對此安排表示任何問題,且在我與攜程產品專員的再三確認下,攜程明確答復我黃龍旅游+送機服務不會影響到我的后續乘機服務。故我在攜程產品專員的明確確認后選擇了攜程的黃龍旅游活動+送機服務。隨后在出行前,攜程又再次致電我,通知我21:15分的航班要改成21:00的航班。在我再次反復與攜程產品專員確認時間安排的問題時,攜程依然確認此安排不會影響到我的后續乘機服務。
當我四月三十日下午到達黃龍機場后,攜程接機工作人員在送我們至九寨溝酒店的途中,告知我們五月二日的黃龍旅游活動+送機服務較為耗時,可能無法趕上晚上21:00的航班,建議我們改成五月二日當天包車并送往機場的服務。聽從攜程接機工作人員建議,我立即聯系攜程,要求將黃龍旅游活動+送機服務取消,重新預定黃龍包車+送機服務,攜程產品專員答復已經安排,稍后給我答復。
第二日(五月一日),在我們九寨溝旅游活動期間,攜程工作人員回電,稱無法安排黃龍包車+送機服務,且發現原定行程的黃龍旅游活動+送機服務確實會影響到21:00的航班,并給出兩個選擇:A.取消送機服務,黃龍旅游結束后自行打車去機場;B.黃龍旅游強制縮短時間提前結束,然后自行返回九寨溝酒店,再安排送機服務送至機場。在詳細詢問下,自行打車的方案攜程不保證萬一打不上車誤機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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