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今年2013年1月去虹口區的韋博國際英語培訓中心,當時只是想看看了解下情況,然而在銷售人員的介紹下,報了4個級別的課程,學習期限是2年,學費是二萬九千多。到目前為止只上了第一級別的2節小班課,第二級別到第四級別的課都沒有上,在學習過程中,發現許多承諾都和當時銷售跟我說的有非常大的出入,學員大約80%左右的時間都在面對電腦進行自學,做韋博的課件,要達到一定程度才給予上小班課的機會。而且老師上小班課質量不高,只是把軟件里的東西簡單再說一遍就完了。沒有效果,學習模式不是事先承諾的,而且我現在由于工作和身體方面的原因與韋博提出退學并退還尚未學習階段的學費退費比例,遭到拒絕。韋博說只能轉讓,退費不可以。
在我多次提出退學的情況下,韋博無協調并拖延時間。本人認為,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相關規定,韋博英語培訓在合同中約定不準學員中途退學的條款,屬于單方免責的格式條款,加重了消費者的負擔,排除了消費者的權益,應屬于無效條款。韋博英語培訓作為非學歷培訓機構,應制定退費辦法和標準,向社會公告后執行,并在招生收費時履行告知義務,學員中途退學的應按照課時比例退費;并不得向學員收取任何未在招生簡章(通知)上予以公示的費用。而韋博英語沒有制定退費辦法和標準,以上均系違法違規行為。即使培訓服務是不存在違約,學員因為自身原因導致無法或不愿履行合同的,都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還相應的學費。所以,此合同違背了《合同法》所規定的公平原則。按照《合同法》,“合同開始履行5個工作日后不予退款。”這種“霸王條款”通過加重對方的義務來免除自己的責任,在法律上被視作“格式條款”,韋博在要求消費者簽字前,應當對此項不公平不合理的內容有所提示說明,否則視為無效條款。并且“韋博有無對消費者作出過提示說明,應該由韋博自己舉證。”我要求退還沒有享受服務部分所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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