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1日我在攜程上定了7月13日上海虹橋飛武漢天河的當天往返機票,去的時間是上海虹橋早上8點零5分起飛,回來的機票是晚上武漢天河9點45分,當天攜程網上支付了錢并得到短信確認了機票已出,隨即我通過攜程官網登記了飛機的座位。
2013年7月3日攜程短信通知我晚上武漢天河9點45分飛往上海虹橋的飛機取消了,改成19點40分武漢天河起飛到上海浦東機場,并讓我回復是否同意,我當即回復不同意,但是晚上又收到攜程短信通知我已經幫我更改成7月13日武漢天河飛上海浦東
當晚7點我就打電話給攜程客服,說我不同意,客服說聯系好航空公司回復我,結果沒有回復。晚上10點多我又電話攜程客服,客服又說回復我,結果當晚還是沒有回復。
第二天客戶回復我說協調航空公司一直沒有準確回復。
我與攜程構成了買賣事實,攜程單方面未經我同意更改買賣內容,屬于違約行為,無論航空公司和攜程什么合作方式,攜程都不能用航空公司為借口拒絕賠償,因為我是與攜程形成了合約買賣而不是我和航空公司形成合約買賣。
如果攜程不能好好解決,我將起訴到法院,要求攜程賠償我誤機費,誤機后的住宿費誤機后的機票費餐費和精神損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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