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3年7月12日乘坐南航的廣州經洛杉磯到達紐約的航班,客票號784-4132623902,具體行程為當天21:30廣州起飛乘坐南航CZ327航班到洛杉磯,再轉乘CZ1059航班從洛杉磯到紐約。在廣州機場南航柜臺辦理值機和行李托運時,南航以行李超重為由要求繳納1000元行李托運費,在繳納費用后我返回值機柜臺辦理手續后登機。但我交付南航托運的行李卻沒有運上飛機,以致我第二天在美國洛杉磯入境時查不到行李,通過當地南航柜臺查詢行李號0784121717(或CANCZ37902)得知因工作人員沒有錄入我行李的旅客信息,該行李仍在廣州白云機場。經與南航溝通,南航承諾于13號晚上同一航班將我行李運至洛杉磯,再轉紐約,到達紐約后由當地的達美航空公司配送到我下榻的酒店。
由于南航工作人員失誤,致使我的行李延誤近2天,本人當時幾乎所有的衣物、財物、日用品均在行李上,初到紐約人生地不熟,缺乏生活用品,給我帶來極大的不便,因此我強烈投訴南航,要求南航對我行李延誤作出賠償,并提出書面解釋及道歉!但南航方面除口頭答復行李狀況外,未作任何解釋,未向本人正式道歉,對本人合理要求推卸責任,要求本人與紐約機場及達美航空聯系出書面證明。行李延誤是廣州方面南航工作人員的失誤,南航竟將責任推卸給美國的合作方,這種不尊重消費者、不承擔責任的做法實在讓人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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