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準備返校需提前訂購機票的原因,于2013年8月16日打算訂從廣州到溫州的票,但因為操作失誤的原因,將票訂成了溫州到廣州,在確認付款的同時發現了這一錯誤,并急忙向客服求助,在得知退款只能退回機場建設費和燃油費后,覺得這條條款十分不講理,因為總過程從失誤拍下到及時反饋只不到3分鐘的時間,但卻需要用全票機票的價錢作為退票懲罰,做為一個尚未擁有收入的學生來說無疑是一道晴天霹靂。對于可以退票卻得不到票款的做法,感覺十分不解,這不就相當于開了一張空頭支票么?而這一道退款條例,也完全顛覆自己對法律的認識,為什么這樣的條款能夠運行并未被法律糾正?而法律上教我們的合同法為什么在這里顯得格格不入?難道法律條文也分上下等人條文么?不是說法律是公正公開公信的么?而此時航空公司的霸王條款在經歷那么久的時間后為什么還存在?我國的法律威信是否還有存在可言?而更為不滿的,是去哪兒網的模糊化處理,為什么在買票的時候沒有通知訂票后退款是只退燃油費和機場建設費的?而所謂的特價票到底是什么樣的一個定義?為什么在購票前沒有明確說明?難道去哪兒網沒有義務對消費者提示透明流程么?
宗上,希望有關部門能及時糾錯和整頓國內航班的條例,以此證明法律的威信力,給消費者一個交代,還教育一個希望,不要讓我們感覺法律只是一個美麗的烏托邦、
至此,對能有315這樣一個可以為弱勢群體提供幫助的平臺表示衷心的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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