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朱成毅于2013年7月17日同妻子吳怡蒙報名參加溫州國旅旅游有限公司名為《本州花海+東京晴空塔高品質雙溫泉6天游》的團隊,出團時間為8月11日,并全額交付13560元團費。
同年8月9日,本人與該旅行社簽訂出境旅游合同,并于10日同妻子趕至上海,從當日中央臺新聞聯播(8月10日)處得知日本近日發生核污染失控事件,并對本次旅行地之一的東京產生影響。本人通過手機查詢網絡得知,本月1日(1日報道詳見http://www.56.com/w75/play_album-aid-9296737_vid-NjIxMTY2MDI.html)起已有多家媒體報道此次污染加重的問題,包括朝日新聞,新華網,人民網,中華網,新浪網等。本人認為生命安全受到威脅,向該此旅行團領隊秦小蓮和國旅緊急聯系人陶美玉求助,本人認為此事件為“突發公共安全事件”,可以退團或進行改簽,遭到拒絕。本人鑒于對安全的考慮,被迫放棄行程。次日與旅行社協商團費退還事宜,旅行社表示拒絕退還任何團費。
投訴的問題:
根據簽訂合同第三條第四款出境社義務內容部門(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項,應當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溫州國旅經辦人張茜茜(聯系方式:15224183556)未盡告知義務。自8月1日起網絡與多家中央媒體對日本存在核泄漏加重和“失控”報道開始至8月9日本人簽訂合同期間,張茜茜未將風險告知本人,直接致使本人最后時刻放棄行程。且本人有事先告知其本人妻子吳怡蒙可能懷孕。張茜茜作為經辦人,需要而且應該了解核泄漏加重和“失控”的情況并告知本人及本人妻子,然而該經辦人未就此事有任何作為,明顯缺乏職業道德或職業操守。對本次事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旅行社拒絕退還任何團費違反公平原則。按照簽訂合同的第八條第四款,“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將未發生的旅游費用退還旅游者,由此產生的額外費用由雙方協商合理分擔!倍驹聢蟮赖暮诵孤⿻r使用“失控”和加重兩個詞語,顯然不能做為11年核爆炸之后延續的過程,應視為“突發公共安全事件”,顯然符合“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的合同內容。
根據以上兩點理由,本人希望貴處協調:
對核輻射泄漏“失控”信息發布后(8月1日)未發生的團費予以全額退回。已發生費用根據合同法由旅行社舉證并提供相應證據發票。(根據合同法內容,之后發生的合同和要約為我方與旅行社信息不對稱,合同或要約顯失公平)
對本人趕赴上海而產生的全額費用予以賠償(2人合計4次的動車175.5*4=702元,2夜的旅館費用362+284=646元)
【中國質量萬里行聲明】:本欄目下的消費者投訴文章,任何媒體、網站或個人未經本網協議授權不得轉載或以其他方式復制發布/發表。違者本網將依法追究責任。對于不當轉載或引用本網內容而引起的民事紛爭、行政處理或其他損失,本網不承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