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2日,我給孩子在呼和浩特市兄妹游泳俱樂部(電話0471-6960122)報名參加游泳培訓。后來教練聯系我說,這么小的小孩(不滿5歲),他估計教不會,他再去找報名處去說一下。過了幾天,兄妹游泳俱樂部一位負責報名的老師打電話問我學不學了,我說我去辦一下延期吧,等孩子能學的時候再學。那位老師說是,等孩子學時再去辦延期就可以了。當時沒人告訴我一個月后就不再退款。
2013年9月20日,因北方天氣已冷,不適合學游泳,我打算先退了款,明年再學。所以致電呼和浩特市兄妹游泳俱樂部報名處(電話0471-6960122),詢問相關事宜。對方告訴我說,報名一個月后,既不再退款,只能辦延期,就是再交100元,可以辦延期。并告訴我當時給我的一張藍色的紙上寫有該條款。因當時帶著孩子,所以我沒有認真看。對方告訴我說,我如果不滿意條款,想告哪兒告哪兒去。
我想請教一下,在我的觀點看,這就是典型的霸王條款。315能解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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