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3日,本人從攜程網上預訂了一張杭州至北京的機票,訂單編號:666851661;航班號HU7178;票號:880-2165222968。攜程的網站上明示了北京、杭州、上海等地的客票行程單由其工作人員直接投遞,但實際他們采取的是平信郵寄的方式,導致現在信件無法寄達。經過多次溝通,攜程工作人員給了多種解釋,最初的解釋是質疑我當時沒有主動選擇快遞方式送達,后來給的解釋是有些特價票是沒有快遞選項的,只能默認為平信郵寄;行程單丟失,他們也沒有辦法解決,只能開具他們公司的發票。但是我們公司的財務表示只能原單才能報銷。溝通的最終結果是,攜程只能出具相應的發票,同時也表示“支持”本人行使權利向有關部門和組織進行投訴。
本人認為:雖然事后攜程也積極和本人溝通解決這一問題,但是從合同法的角度看,攜程擅自改變先行承諾的義務,且沒有明顯提示,用平信郵寄客戶重要文件,導致丟失,需要負賠償責任;其次,網上投訴攜程網寄丟電子客票行程單的事故屢有發生,最早的可以追溯到2006年,7年的時間,攜程并沒有采取更有效的方式杜絕此類事件,作為一個服務型企業,一味只注重節省成本,而不關注客戶體驗,只能說這樣的企業根本沒有把客戶放在心上。
據此,本人特提出要求:1.攜程公司作為上市公司,且是國內著名公司,需要對自己的客戶負責,改善服務,杜絕此類事件;2.對本人做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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