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領導:
您好!我是一名來自北京的游客。我于2013年11月2日與北京青年旅行社簽訂了一份去往云南昆明大理麗江雙飛6日的旅游合同,合同編號為0010335并于當日簽訂了補充協議,在此補充協議中青旅告知我們了自費項目及其購物店的安排及進店須知。但當天,北京青年旅行社只把簽訂的旅行合同一式兩份的給予了我們一份,補充協議則沒有。
2013年11月12日我們一行三人從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出發,經過幾天的旅游后,2013年11月17為我們的返程日期。在這一天,北京青年旅行社給予的我們這份出團通知書除了告知早餐后將我們送至機場即散團以外沒有任何的行程安排。因為2013年11月17日我們的航班為晚上9點半起飛,因此我們提前向地接社提出了不用其接送我們去機場,自愿自費去機場。而就在2013年11月16日當天晚上,北京青年旅行社便電話告知我們,明日我們在昆明的地接社,昆明完美旅行社要求我們參加昆明花市景點,實則為一購物店,如果我們不去,必須每人繳納50元的違約金,否則我們的機票將被轉為掛起狀態,致使我們無法登機返回北京。因當時身處異地,的確恐懼地方主義,只要繳納了150元所謂的違約金。而這所謂的150元違約金,我甚至都沒有見到收款人姓甚名誰,只被要求留在酒店前臺,更不要提什么相關的收據等有效憑證了。
在這個事件之前,我們初到昆明時,地接社昆明完美旅行社的導游也曾經讓全團游客再次簽署了一份補充協議,內容同青旅,但都沒有一式兩份的交給游客一份,另外在兩份協議中都強調了進購物店,購物等行為均本著自愿原則。而違約金,要有約在先,在談違約。補充協議的簽訂尚不符合合同的簽訂要求,根本就是不平等的強制條約,它本身就不成立的,本身就是違法的。退一步講,即便在行內潛規則來說它是成立,本為自愿,我們何談違約?因再次之前國內有太多不購物不允許返程的事件發生,在報名當日我曾經問過北京青年旅行社的工作人員會不會出現不購物不許回家的問題,當時青旅的工作人員于女士親口保證不可能發生這種情況,因為機票錢是由我們所出的,所以這種情況根本不可能發生,而正是這位工作人員在11月16日晚致電給我們告知不繳納150元就把機票掛起不允許登機。
而在本次旅行中,除了讓人想起來不禁后怕的威脅恐嚇所要錢財事件,還有昆明完美旅行社的導游張先生。在整個旅行過程中,這位導游一直不停的強調只旅游不購物的游客就是旅游騙子,甚至還口出惡言的稱其行為為“當婊子還要立貞潔牌坊”,這樣的游客就是不要臉,實屬令人無法接受。導游就是一個地方的招牌,門面,而滿嘴臟話,甚至對游客進行人身攻擊實在是咋了云南這七彩的招牌。新頒布的旅游法中第十條 旅游者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得到尊重。人身安全無法得到保證的我們,甚至連尊重都得不到,法律的效力和尊嚴何在?
2013年10月1日新的旅游法剛剛頒布,禁止一切旅行中參加購物店,北京青年旅行社竟然這樣無視旅游法,還在地接社威脅其游客的時候助紂為虐,至若惘然,頂風作案,希望相關部門能夠嚴懲不貸,還旅游者一個安全和諧的旅游環境。
此致敬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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