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主題:同程網接到旅游投訴無回應 消費者維權難 | |
投訴目標:同程網 | 投 訴 人:徐女士 |
投訴時間:2014-09-06 | 投訴地區:上海市 |
處理結果:http://www.zu001.cn/plus/ts_view.php?aid=167126 |
我方徐某和董某兩位在同程網上報名參加了供應商蘇州太湖國際旅游社有限責任公司的8月24日至9月2日的8晚10天的泰國普及曼谷芭提雅出境游常規團。 從出發至回程中我方發現該旅行社諸多問題。 1.出發前我方與同程網再三確認并且承諾此團人數最低16人成團,最高不得超過40人。但實際出發參團人數達到49+1(領隊)人。 2.我們出游時間正好是泰國實行落地簽證費免費時段內,但領隊在浦東機場仍強制性收取我們每人40元人民幣說是在泰國入境時的小費可以讓我們走綠色通道但實際情況中所有團友到達后按秩序排隊入境辦落地簽,根本沒有什么所謂的綠色通道。 3.領隊及當地導游為了推薦自費項目并且空余出參加自費項目的時間,將第3、第4天的大部分行程提前到第2、第3天來完成,從而將第4天的下午時間段空余出讓參加自費的團友參加自費項目而讓不參加自費項目的團友在飯店等待一個多小時(普吉段)。將第8、第9天的行程絕大部分提前至第6、第7天來完成,從而將第8天中午及以后的時間段空余出給讓參加自費的團友有足夠的時間參加自費項目(芭提雅段)。這一系列大幅度的調整行程安排造成我們在第2、3、4、5、6天每晚回酒店時間皆為泰國時間22點以后,連續3、4晚都超過23點,最晚時達到23點45分到酒店,嚴重影響了每個團友的休息時間和睡眠質量。而每天早上都平均7點叫早,8點出發,最早的一天是6:30叫早,最晚一天是8:00叫早,導致我們每天睡眠時間平均不超過5、6個小時,休息不好造成嚴重的精神緊繃壓力過大無法抱著輕松游玩的心情出游,旅行的興趣完全損失。 4.我們實際所住酒店與出發前旅行社給予的參考酒店所列不符,所住酒店根本不在旅行社給的酒店范圍之內,尤其是芭提雅段酒店進去一股霉臭味,衛生狀況差。 我方認為應按照《旅游質量保證金賠償暫行辦法》,旅行社安排的飯店,因飯店原因低于合同約定的等級、檔次,旅行社應退還旅游者所付房費與實際房費的差額,并賠償差額20%的違約金。 5.出團通知書第6、第7天的行程中都有皇室東海號這一景點,晚餐也都寫明是船上晚餐,而實際導游只第6天帶我們去了,第7天安排的是出團通知書上之后兩天的行程內容。對此導游并沒有給出合理的解釋也沒有向大家道歉只說了一句印錯了就蓋過此事。出團通知書上第5天的行程中包含了普及免稅中心90分鐘的行程,導游未經我們同意自行取消該行程并繼續走出團通知書上之后兩天的行程而給出的理由是這個免稅中心太小了,去了沒意思。我認為該理由不成立,如果旅行社認為該地點不值得去不該寫明在出團通知書上。出團通知書上第3天的行程中有一個情人沙灘的景點,可是領隊和導游強制更改我們的行程把第三天這一景點挪到第四天說帶我們去,但事實是第4天時領隊及導游說風浪太大不適合去這個景點于是這個景點就沒去被強制性取消了。如果領隊和導游一切遵守出團通知書和合同試問還會發生這樣的事情嗎?行程上第三天的景點有大小pp島和天堂灣,而事實上領隊和導游只帶我們去了天堂灣和大PP島,因為當天只去了2個關于海的地方,在大pp島上用了島上簡餐之后我們就返航了,當天我還特地問了領隊以為我們去的是大小pp島天堂灣沒去,領隊說早上第一個地方去的就是天堂灣,我問那小pp島和天堂灣是同一個地方嘍?領隊說是的。所以我一直以為事情是這樣的,但我回來后查閱了資料,天堂灣和小pp島并不是同一個地方,領隊屬于欺騙了,所以發現我們小pp島也并沒有去到這個景點。之前在同程網上報名的那個網頁上寫明了有一個行程是去水果樂園免費暢吃水果60分鐘但出團通知書上沒有,雖然網頁上是有寫明一切以出團通知書為準,我們向領隊詢問給出的理由也是一切以出團通知書為準。所以我們認為必須所有的行程都按照出團通知書為準,不得擅自減少。 我方認為該旅行社違反了旅游法的 第四十一條 導游和領隊應當嚴格執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6.導游及領隊全程都在大巴車上不斷推薦自費項目,我方對其內容不感興趣不愿參加因為其中的單項價格網上都查得到加在一起的價格也不過500多人民幣但領隊和導游給的套餐價要1280RMB多,最后和部分團友協商900人民幣價格的套餐價。導游還一直強調說這自費項目價格高是因為其中一部分也是用來補團費的,說我們這個團是負成本團如何如何,我們每個人必須補足團費不然旅行社是虧本的。領隊和導游全程給團友施加壓力給我方及其他團友造成了極大的精神壓力和不滿的情緒。 我方認為該旅行社違反了旅游法的 第三十五條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7.我們在普吉島乘坐大巴車的最后一天,領隊及導游強迫要求我們付給司機小費100泰銖和快艇司機小費100泰銖。但在新版旅游合同中團費應包含境外小費、導游、領隊服務費、境外交通服務費,并標注每日價格,以及共交付幾天的小費。這一點在該旅行社的合同上卻并沒有寫明,但出團通知書上也沒有明確標注司機小費是額外自理的。 8.出團通知書上寫明回程航班是9月02日的HO1318航班,凌晨2點起飛,06:45分抵達上海浦東機場,但實際回程航班是9月01日的HO1320航班,晚上8點20分起飛,凌晨1點45分抵達上海。行程減少了6個小時,我們的8晚10日游也被強行縮減為8晚9日游。并且實際情況是領隊在第8天的晚上給我們房間門口留了一張小紙條,上面通知我們第二天集合時間是7:30出發,我們向其他團友詢問得知有部分人是8:30出發,通過自己了解得知兩個航班的人出發時間不一致,我們被提前了一個小時集合出發。在此之前,從我們第一天集合碰面開始領隊從未在我們面前說過我們航班被調換的事情,從未讓我們20個航班被調換的人得知真實情況讓大家都被蒙在鼓里,我們向領隊討說法得到的理由是之前有在大巴車上向大家說過這輛車上有部分人的航班被換了。但是他從未曾告知過這20個人的具體姓名也沒有親自找我們來調解協商過,我方認為由于該旅行社的疏忽或掉以輕心或有意回避矛盾導致我們在泰國的行程和回上海后的行程大大受到影響。故我方向領隊向該旅行社堅持一切要按出團通知書走要按合同走,要求依舊按照凌晨2點的飛機安排但我們提出的合理的要求得不到回應和解決并且領隊一直沒有向我們道歉也沒有解釋航班被變更的原因更沒有提出任何賠償解決方案,全程態度惡劣,一副你奈我何的樣子。在第9日下午其他團友有一人還和當地導游吵了起來因為其態度惡劣令人發指,我方聽到當地導游對該團友指著鼻子說罵并且一直大聲喊罵你打我呀你去告我呀之類的話。我方與其他團友求助無門撥打了中國駐泰國曼谷大使館的電話,大使館和領隊交涉一番后領隊態度才開始有所軟化,在我們堅決的態度下領隊才同意和該旅行社負責人協商賠償方案,但我們從第9天的上午8點多提出該問題到中午領隊才同意解決該問題直到晚上6:40左右到曼谷素萬那普機場都一直沒有任何回音沒有任何賠償方案出現。領隊及該旅行社在解決航班問題等賠償措施時效率低下,領隊一直以正在與旅行社溝通為由拖延時間導致實際問題無法解決。為了不擴大自身利益損失我們只得按照實際情況乘坐原本并未標注于出團通知書上提前一天的HO1320次航班飛回上海。我們認為該旅行社處理事故不負責任,故意隱瞞實情欺瞞消費者,不尊重消費者,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并給我方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失。 我方認為該旅行社違反了旅游法的 第九條 旅游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游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 旅游者有權要求旅游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 第十條 旅游者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得到尊重。 第六十條 旅行社依照本法規定將包價旅游合同中的接待業務委托給地接社履行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導游服務費用。 第六十九條 旅行社應當按照包價旅游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 第一百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造成旅游者滯留等嚴重后果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嚴重損害旅游者權益的; (二)拒絕履行合同的; 我方認為該旅行社違反了合同法的 第四十二條(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我方所言句句屬實,懇請給予我們幫助,讓該旅行社賠付我方領隊強收入境小費40元/人,司機小費20元/人,航班變更違約金總團費5%為150元/人,行程縮減一天按10天團費2999元算,每天299元/人,旅行社應退還旅游者所付房費與實際房費的差額,并賠償差額20%的違約金,縮減行程導致出團通知書上4個旅游景點沒去的違約金一個景點為總團費5%為150*4是600元/人,旅途勞累費以及精神損失費100/人,因航班變更導致回家的夜間出租車費230+264元,聯系大使館及不斷撥打同程網電話和旅游質監所反映情況造成的相應話費補貼100元/人。 我方持有出團通知書和旅游合同以及登機牌、出租車費發票等應有的證據。 我方從9.2號回到上海后不斷撥打同程網客服電話說是9.3號給我們答復,9.3號全天無任何同程電話我晚上打過去詢問說是9.4號中午之前一定給我答復,到中午未接到電話我打過去又說下午2點前給我電話,但又沒給我打任何電話我晚上打過去又說第二天也就是9.5號給我電話答復,我9.5號沒接到電話晚上打過去又說9.6號給我電話答復。得到的結果永遠是明天我們給你答復,我手機上都有電話記錄的,同程網根本沒有和消費者解決投訴問題的誠心,在此請求幫助讓同程網與我方聯系并且做出相應的賠償,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