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4日,本人和朋友在靜安區晶品舒適堡門店各自購買了24節私教課程合計9600元,同時為了配合課程購買了健身卡(即健身房入場門票)1200元,當日全部付款。后在第一節授課時經推薦各自升級12節課程,每節課200元,合計2400元。兩人總經26400元,均當場付款結清。
2018年7月12日,我們(本人和朋友)在到達健身房準備上課后,被突然告知課程過期。
當時,授課私教建議我們繼續購買課程,使課程得到續費后才能正常使用剩余課程;在我們表示投訴傾向據理力爭后,其表示可以私人為我們安排時間但是剩余課程需要在1月內完成,并且要額外支付每人200元。對此行為我并不能認可。
2018年1月購買課程上課至今,銷售方未經本人同意情況下更換私教教練、私教教練多次未經提前通知和許可的情況下推遲授課時間,并且中斷課程另找人代替授課。對此銷售方未作認可解釋,對此行為本來保持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容忍,但基于上述問題,在此提出投訴并要求作出補償。
原因如下:
1、當時兩次門店購買簽私教協議時,前臺僅告知在什么位置簽名,并未提前告知課程有效性問題。
2、2018年1月購買課程后至今授課過程中,私教也并未對我們沒有頻繁使用課程的行為表示出課程存在有效期需要頻繁約課的提醒。
3、我認為在簽訂協議(合同)時,銷售方對于條款中影響既定因素的明顯要求未做特別標注及告知,導致課程過期無法繼續正常體驗。
4、當我們要求調出當場簽署的協議確認后發現,健身房保留合同中有效期上有并不明顯的標注,但是本人手上的一式兩份的合同中并沒有如此標注。感覺協議在簽署后被單獨做了更改。
我的投訴訴求是:
1、本人和朋友的剩余7節課程做退款
2、本人和朋友為了上私教課購買的健身卡,根據使用時間,剩余部分做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