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年6月,和該公司法人張莉莉溝通去日本旅游,交付押金1萬多人民幣 ,并有押金條承諾旅游回來后3天內退還,然后未退還; 2.借由預定2018年年末日本旅游名額,讓我交定金1萬元和4千元的旅游費用,結果日本旅游沒有兌現,押金和費用都不予退還。距離承諾的期限并未還款,目前人已經聯系不到。 3.我本人的未退還的金額是2萬5左右,同時我朋友未退還的金額一共有8萬-9萬左右,希望能通過315幫我們解決,特別感謝。 3.我的訴求是:要求歸還應退還的押金與費用25000千元,具體以收據為準。由于押金未按時歸還,我在這期間為了歸還信用卡所產生的分期利息和精神損費用要求賠償3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