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構寶馬中獎信息欺騙消費者、治療儀虛假宣傳有凈化血液等功能、“小紅花測評”因商業詆毀被罰10萬元……近日,廣東省公布2020年查處的10個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
1.擅用“德高巴斯夫”,容易誤導消費者
涉案商家:廣東德高巴斯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處罰金額:9萬元
違法事實:擅自使用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
根據巴斯夫(中國)有限公司的投訴,廣東省市場監管局組織開展調查,佛山市市場監管局查處了廣東德高巴斯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利用企業名稱進行攀附、混淆不正當競爭行為一案。經查,當事人未經許可,在企業名稱使用“德高巴斯夫”作為字號,擅自在生產、銷售的瓷磚膠、瓷磚填縫料、防水漿料等產品上標注“德高巴斯夫”等字樣,容易導致消費者誤認為當事人是“德高”和“巴斯夫”共同投資和創立的品牌,具有攀附他人知名度的故意。雖然當事人已注冊有商標,但與“德高巴斯夫”的文字混合進行使用,目的是為了增加混淆效果。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了實施混淆行為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商品、處以罰款9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與案件相關的三家被投訴主體主動辦理名稱變更登記,將原名稱中含有的“德高”、“巴斯夫”字樣去除。
2.口紅外包裝與知名品牌類似廣州歐博被訴商業標識混淆
涉案商家:廣州歐博化妝品有限公司
處罰金額:23萬元
違法事實: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相似的商業標識
經查,當事人生產銷售的“韓嬋奢美菁純口紅”和“傾膚”系列口紅,其形狀、圖案、色彩及其排列組合,與國內知名大型的化妝品生產銷售企業廣州某化妝品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某小紅唇”口紅的裝潢相類似,足以引起消費者誤認與廣州某化妝品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某小紅唇”口紅存在特定聯系,構成市場混淆行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的有關規定,構成了實施混淆行為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處以罰款2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3.因域名主體部分混淆深圳樂百龍被罰3萬元
涉案商家:深圳樂百龍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
處罰金額:3萬元
違法事實: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
經查,當事人在權利人已是知名企業的情況下,未經許可,擅自注冊與權利人域名“www.keyence.com.cn”主體部分相同的域名—“www.keyence-cn.com”,且在該網站上使用了權利人網站的文章、案例等文字內容,并通過電商平臺對外銷售“keyence”品牌的工業配件。當事人擅自使用“keyence”網站域名的行為,足以產生混淆,引人誤認為是權利人的商品,或者與權利人存在特定聯系,誤導公眾。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的市場混淆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處以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4.賄賂工作人員倒售熔噴布牟利,構成商業賄賂
涉案商家:廣州市荔灣區東軒文具商行
處罰金額:10.1萬元
違法事實:商業賄賂
在廣東省市場監管局組織開展的熔噴布價格整治專項執法行動中,發現廣州市荔灣區東軒文具商行涉嫌利用商業賄賂手段謀取交易機會。經查明,當事人通過個人銀行賬戶支付某熔噴布生產企業公司工作人員10.1萬元好處費,以獲得優先購買該公司熔噴布的機會,隨后對外倒售牟利。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有關規定,構成了商業賄賂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處以罰款10.1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5.虛假宣傳治療儀有凈化血液等功能
涉案商家:惠州市惠明希醫療器械有限公司
處罰金額:45萬元
違法事實:虛假宣傳
經查,當事人以集中上課+體驗的方式,向現場群眾播放PPT,介紹、推銷由武漢兆豐創新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電位治療儀。當事人在向群眾宣傳的PPT中,聲稱該治療儀具有“凈化血液、改善體質”“調免疫、調酸堿 調循環、調腸胃”的功能的內容,但卻無法提供證據證明電位治療儀有上述PPT宣傳的功能及療效。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構成了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處以罰款4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6.隱瞞、虛構、夸大,樓盤銷售方誤導消費者
涉案當事人:深圳市大數云房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處罰金額:30萬元
違法事實:虛假宣傳
經查,當事人作為樓盤銷售方,在與開發商簽訂了樓盤《項目銷售代理協議》后,負責營銷策劃、客戶接待、利用自有平臺資源進行渠道整合幫助開發商向客戶推薦項目信息,帶客上門看房購房。當事人通過電話邀約、提供咨詢、現場帶看樓時的推廣、微信轉發宣傳照片等多種方式開展商業宣傳,但其在宣傳的過程中,采取隱瞞部分事實、虛構商品房來源、夸大自身在房價折讓方面的作用、片面的宣傳和對比等方式,使宣傳內容表達不確切、不明白,具有極大的迷惑性和誤導性,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已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稱的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構成了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處以罰款3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7.“買房抽寶馬”?虛構中獎信息欺騙消費者
涉案商家:深圳市泰恒置地投資有限公司
處罰金額:75萬元
違法事實:不正當有獎銷售和虛假宣傳
經查,當事人在銷售“春江天璽閣”樓盤項目時策劃實施了“璽悅上新,買房抽寶馬”有獎銷售活動,并通過朋友圈等平臺進行了宣傳推廣。經核實,寶馬3系官方最低配置價格為29.39萬,可折抵10萬元購房首付款;同時,當事人在沒有客戶抽中寶馬3系首付款大獎的情況下,對外發布了“璽悅831月末沖刺季,寶馬大獎新鮮出爐”的軟文,以虛假的中獎結果欺騙、誤導消費者。
當事人策劃實施“買房抽寶馬”有獎銷售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構成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當事人虛假宣傳“…某業主贏得寶馬首付款大獎”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構成了虛假宣傳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處以罰款7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8.有獎銷售未標明相關獎項信息
涉案商家:廣州元哆咪貿易有限公司
處罰金額:8萬元
違法事實:不正當有獎銷售
經查明,當事人從2020年7月1日起在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繁華路易發商業中心五樓從事投幣夾娃娃機和有獎銷售活動。當事人進行有獎銷售的抽獎券未標明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中獎概率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影響兌獎,認定當事人未按照規定進行有獎銷售。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一)項的有關規定,構成了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處以罰款8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9.“小紅花測評”因商業詆毀被罰10萬元
涉案商家:廣州市優測眾享科技有限公司
處罰金額:10萬元
違法事實:商業詆毀
經查明,當事人通過注冊持有的微信公眾號“小紅花測評”,今日頭條的頭條號“小紅花測評”欄目以及搜狐網的搜狐號“小紅花測評”欄目等,發布比較實驗的文章,文章通過設置不合理的比較條件并得出對廣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利的檢測結果進而丑化其公司銷售的商品形象、降低競爭對手商譽。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法機關對其作出處以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10.外賣餐飲利用后臺管理軟件限制同行商戶被罰
涉案商家:贛州聚源美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
處罰金額:13萬元
違法事實:新型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
經查,當事人為更好的拓展梅州城區的外賣業務,對上線其他外賣平臺網絡訂餐平臺的多平臺商戶,利用后臺管理軟件實施限制措施,具體限制措施有:在用餐高峰期將商戶設置置休狀態、縮小商戶配送范圍等手段,并通過告知要求等方式強迫入駐商戶下線、關閉、卸載其他外賣平臺網絡訂餐平臺合法提供的網絡服務。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的有關規定,構成了實施互聯網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處以罰款1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