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湖南省張家界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消委各常務理事單位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心全意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切實履行部門法定職責,依法查辦了一批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典型違法案件。為充分發揮案件的警示震懾作用,著力構建社會各界共同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良好格局,穩步提升公眾的消費維權意識,經廣泛征集評選,現將全市2020年度十大消費維權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案例一:××網絡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間,當事人在其機房使用插播設備切入到其他省級頻道,覆蓋這些頻道原有的內容,插播自己制定的產品廣告,使消費者誤認為該廣告內容是省級電視頻道的廣告,從而提升廣告產品的影響力,欺騙、誤導消費者購買其產品。且其廣告內容對醫療器械類產品使用了表示功效或安全性的斷言和保證、說明治愈率和有效率的用語,對保健品涉及了疾病治療功能,并使用了醫療用語和易使宣傳中的產品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混淆了購買者對產品的判斷和認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款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罰款200000元。
案例二:張家界市××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虛假宣傳案
2020年9月24日,永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舉報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張家界市××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對員工做過統一講解培訓,部分員工在講解過程中宣稱:朱砂可以改變佩戴者的精神狀態,對小孩有鎮精安神的作用;在本命年佩戴朱砂雕刻的本命佛可以改變不好的運勢等宣傳,并引用互聯網上未經證實的朱砂功效說明,誘導游客購買朱砂制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罰款60000元。
案例三:張家界××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
自2019年8月份起,當事人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酒店大廳、電梯等地方對某品牌產品及其相關產品進行廣告宣傳,宣傳內容為“航天專用材料,促進深度睡眠;源自NASA的高科技材料;帖合身體曲線,護頸保健;有效增加深度睡眠1小時;柔軟舒適,讓人入睡快;抗菌防螨,安全環保”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布的虛假廣告,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罰款12540元。
案例四:文××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行為案
2020年8月21日,張家界市武陵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的土特產店使用的電子計價秤用標準砝碼250g進行計量檢查時,有三位在店購買過土特產的客人要求進行復稱。上述三位客人在店分別購買了干樅菌500g、干香菇250g、干香菇500g,經執法人員現場復稱,實際重量分別為425g、215g、470g。當事人使用的電子計價秤從網上夠買,是一種可通過記憶按鍵實現缺斤少兩的秤,通過使用這種可通過按鍵操作實現缺斤少兩的電子計價秤,達到欺騙消費者的效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沒收涉案電子計價秤1臺;處罰沒款2193元。
案例五:張家界市永定區××飾品店有獎銷售案
2020年4月1日,張家界市永定區××飾品店為招攬生意,吸引消費者購買店內商品,通過發放含有刮獎涂層的禮品券,進行“有獎銷售”活動,欺騙消費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罰款35000元。
案例六:張家界××超市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0年5月,張家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張家界××超市進行檢查,發現其委托生產加工××抽紙,未經中順潔柔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許可,在外包裝袋上使用中順潔柔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水龍頭”圖樣的行為,造成商品出處的混淆,構成商標侵權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沒收侵權的商品;處罰款150000元。
案例七:桑植縣××米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根據××米業有限公司舉報,2020年2月21日,桑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桑植縣××米行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巴陵郡香米”系侵犯中糧米業(岳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沒收侵權的商品;處罰款243870元。
案例八:慈利××中醫外科診所使用過期、失效的第二類醫療器械行為案
2020年6月16日,慈利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檢查時發現,慈利××中醫外科診所的化驗室有使用中的第二類醫療器械一次性使用采血針15支,均已過期、失效。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沒收過期、失效的產品;處罰款30000元。
案例九:金××、鄒××等人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醫療器材案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慈利縣公安局觀音橋派出所根據慈利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反映的線索,偵查發現,自2020年1月26日以來,為牟取利潤,慈利縣人鄒××、安××先后從湖北省仙桃市金××、許××等人手中以每只1.6或0.8元不等的價格購買不符合標準口罩47萬余只,然后以每只3元不等的價格銷給卓××、胡××、覃××等人經營的藥房。至2020年底,觀音橋派出所共查處該案涉案人員30余人,收繳不符合標準口罩30余萬只,對金××、安××、鄒××、許××、曾××、昌××、黃××、莫××等主要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訴。
案例十:吳××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案
2019年10月至12月,當事人以營利為目的,在沒有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下,在張家界市永定區尹家溪官坪居委會某居民家中私設屠宰場,屠宰生豬229頭并對外銷售。張家界市永定區農業農村局依法向公安部門進行移送。2020年8月11日,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法院對吳××作出刑事判決:判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