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1年“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常德市消費者委員會特精選2020年度十大消費維權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以案說法,震懾違法者提醒消費者,共同營造良好的消費環境。截止2020年12月底全市消委系統受理消費者投訴6468件,接待消費者咨詢10790人次,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685.48萬元。
案例1
選購醫用口罩 認準械準產品
【案情簡介】
2020年1月24日,常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疫情防控巡查中,發現武陵區亦民大藥房銷售無中文標識口罩。
【處理過程及結果】
經調查,該藥店銷售的口罩,既未標示醫療器械產品注冊信息,也無最小密封包裝,不屬醫療器械管理,而屬一般防護產品,應適用一般產品國家標準。我國目前實施的GB15979-2002(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衛生標準)、GB 2626-2006(呼吸防護用品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GB/T 32610-2016(日常防護型口罩技術規范)等國家標準關于產品標識的描述,明確要求產品包裝標識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該藥房銷售的口罩其外包裝上無中文標示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也未在顯著位置清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產品執行標準號等關鍵信息,不符合上述國家標準關于產品標識的要求。該藥房銷售無中文標識的口罩,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責令商家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相應的罰款。
【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武陵區亦民大藥房銷售的口罩不僅不符合一般產品的包裝標示規定,而且在疫情防控中,只有醫療器械管理的醫用口罩才具有病毒防護能力。一般防護口罩不具備醫療器械產品特征,不具有病毒防護能力,不能作為醫療用口罩使用。消費者一定要認清產品的標示和注冊證號,以免選用了達不到防護效果的口罩。
案例提供:常德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案例2
整容廣告涉嫌違法 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案情簡介】
2020年4月16日,常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稱常德曹家整形醫療美容醫院微信公眾號上存在大量整容手術前后對比照片和文字說明,涉嫌違法發布廣告。
【處理過程及結果】
經調查,常德曹家整形醫療美容醫院為了介紹醫療產品,為其形象和醫療產品做廣告宣傳,在微信公眾號上推送消息并上線曹家商城等欄目,推送的消息和曹家商城中存在其員工醫學美容前后的案例展示。常德曹家整形醫療美容醫院在微信公眾號上發布的醫療廣告未經審查,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常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罰款。
【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醫療廣告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是違法行為的一種,其中美容整形廣告違法率較高,消費者切勿盲目相信整形廣告,以免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案例提供:常德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案例3
結算價格高于標示價格 依法依規嚴格查處
【案情簡介】
2020年1月27日,常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消費者舉報,常德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銷售的蔬菜價格過高。接到舉報后,常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公司經營的超市進行了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在銷售大白菜、白蘿卜時涉嫌對同一商品,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攬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價格欺詐行為。2020年5月15日,常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處理過程及結果】
常德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于1月27日在銷售大白菜、白蘿卜時,賣場專柜標價牌標示價格為2.98元/500g,打碼簽上標示出清蔬菜4元/500g,結算時按4元/500g結算。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常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對該公司進行了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消費者在超市購物時,發現價格問題,要立即保存相關現場證據,及時撥打12315投訴電話維權。
案例提供:常德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案例4
假冒名酒坑害消費者 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案情簡介】
2020年8月13日,常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消費者舉報,武陵區新威煙酒商行銷售有假冒白酒。
【處理過程及結果】
經調查,當事人柜臺上擺放的4瓶紅壇酒鬼酒、6瓶劍南春白酒、5瓶五糧液白酒、4瓶夢之藍(M3)白酒、2瓶夢之藍(M6)白酒、9瓶天之藍白酒、19瓶海之藍白酒共計49瓶白酒不能提供合法的進貨渠道,執法人員當場依法進行了扣押,后經被侵權廠家鑒定,扣押的49瓶白酒屬于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假冒白酒,涉案貨值金額共計23227元。
對該商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行政機關責令該商行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并處以罰款。
【案例評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的規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依法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
案例提供:常德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案例5
生產企業責任大 食品安全不能忘
【案情簡介】
2019年12月30日,常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上海市質量監督檢驗技術研究院出具的檢驗報告,稱湖南瀟樂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沁瀟湘礦泉水“溴酸鹽”項目檢驗不合格。
【處理過程及結果】
經調查,湖南瀟樂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述產品生產工藝流程中未對消毒環節進行嚴格控制,導致溴酸鹽含量超標。共生產300件(24瓶/件,7200瓶),違法所得810元,貨值金額為9360元。該行為屬于生產經營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礦泉水,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行政機關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
【案例評析】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環節有嚴格的安全標準,生產企業有義務保證其生產的飲用水中溴酸鹽不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溴酸鹽含量超標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禁止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如果違反了上述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提供:常德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案例6
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嚴打銷售假煙犯罪
【案情簡介】
2019年7月,常德市煙草專賣局根據湖南中煙橙杏平臺后臺的反饋數據發現在鼎城區、石門縣、澧縣、安鄉縣,有8戶零售客戶,存在少量銷售假冒卷煙的違法行為。根據進貨線索,常德市煙草專賣局稽查支隊立即聯合公安機關,成立專案組,對線索進行調查核實。發現常德市鼎城區黃某勇、黃某軍兄弟涉嫌銷售假冒卷煙。
【處理過程及結果】
據查,黃某勇、黃某軍通過物流形式,在常德市鼎城區隆騰物流園,小批量多批次從外地購進假冒的芙蓉王、白沙等系列卷煙,黃氏兄弟通過選擇小微型的物流公司信息程度低、單次運量少的特點逃避打擊。同時,黃氏兄弟分別在常德市鼎城區、石門縣各設立儲存倉庫,將每次運抵的假冒卷煙分別儲存在2個倉庫內,降低被執法機關查處的風險。
2019年8月底,常德市煙草專賣局聯合公安部門,先后查處位于常德市石門縣、常德市鼎城區的2個假冒卷煙儲存窩點,現場查獲假冒芙蓉王、白沙等系列卷煙共計35萬支(1750條),涉案金額27.15萬元,現場抓獲相關犯罪嫌疑人4名。
2019年12月9日、2020年1月2日,根據犯罪嫌疑人交代的線索,執法部門先后兩次到廣東省佛山市端掉5個藏假窩點,共計查獲假冒卷煙848萬支(42400條),案值980余萬元。
最終,經過近6個月的縝密偵查,成功破獲該系列非法銷售假冒偽劣卷煙案,先后跨越湘粵兩省搗毀7個藏假窩點,現場查獲假冒卷煙883萬支(44150條)、案值1000余萬元,鎖定銷假團伙成員4人、刑拘2人,逮捕2人,判刑1人。
【案例評析】
該系列案件的偵辦有力震懾了制售假冒偽劣卷煙的不法分子,為凈化常德卷煙市場環境、維護國家和消費者利益做出了突出的貢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生產、銷售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未經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偽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煙、雪茄煙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卷煙、雪茄煙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定罪處罰。
案例提供:常德市煙草專賣局
案例7
預付充值要理性 消費維權見真情
【案情簡介】
2020年9月8日,石門縣市場監管局接到市長熱線辦轉來消費者程女士、吳女士、宋女士等投訴石門縣思昱美容會所利用充值預付卡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信訪件稱:該會所因經營、合伙人矛盾等諸多原因突然關門歇業,造成原充值卡客戶無法消費,且不退還卡內充值余額。
【處理過程及結果】
經調查,石門縣思昱美容會所因經營困難、內部矛盾等諸多原因于2020年8月關門歇業,造成原預付卡客戶無法消費,且不退還卡內充值余額,造成預付卡消費者不斷信訪投訴。涉及預付卡內有余額的客戶多達380余人,卡內未消費金額達40多萬元。2020年9月15日,石門縣市場監管局聯合商務局有關人員到石門縣永興派出所,進一步調取相關備案資料,并對石門思昱美容會所經營者進行了調查詢問,9月16日下午,組織石門縣思昱美容會所經營者與相關消費者代表約140余人進行面對面溝通、協商、調解。
最后該會所經營者承諾140名消費者愿意繼續消費的繼續就近消費,其余無意繼續消費的,無條件退還了充值預付卡余額。
【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案例提供:石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案例8
購車預付定金有貓膩 桃源縣消委維權全退款
【案情簡介】
2020年7月31日,常德市桃源縣消費者張先生在常德市桃源縣宏鑫汽車商行購買一輛東風日產軒逸牌汽車,價格13.39萬元,當天雙方簽訂購車合同并向經銷商交購車定金5000元(經銷商當天沒有說明提車地點,合同和定金條上當時也都未約定)。2020年8月10號張先生接到經銷商通知需自行到長沙市提車,張先生認為自己在桃源縣購買的車卻要到長沙市去提車,十分不合理,于是決定取消交易。在與經銷商協商多次被拒絕后,張先生找到桃源縣消費者委員會進行投訴。
【處理過程及結果】
接到張先生的投訴后,桃源縣消費者委員會立即進行投訴登記受理,并立即派兩名工作人員到經銷商處了解情況,再把雙方請在一起進行調查調解。調解會上桃源縣消費者委員會向汽車經銷商宣傳有關法律法規。最后,商家與消費者經調解達成一致,經銷商同意全額退回5000元定金。
【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案例提供:桃源縣消費者委員會
案例9
促銷產品打折銷售 質量問題也可退換
【案情簡介】
2020年8月3日,常德市臨澧縣城關某學校徐姓女教師花720元購買了一雙打8折的高檔皮鞋,穿了兩次后發現,該皮鞋鞋底脫膠,存在質量問題,8月9日及8月15日兩次要求商家退貨,但商家以打折商品不退不換為由,拒絕了徐老師的要求。8月26日,徐老師來到臨澧縣消費者委員會進行投訴。
【處理過程及結果】
臨澧縣消費者委員會受理徐老師的投訴后,查看了徐老師的購貨發票,立即安排工作人員與徐老師一道調查相關情況。經過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商家為徐老師退還了購鞋款720元,并向徐老師賠禮道歉。徐老師對處理結果表示非常滿意。
【案例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案例提供:臨澧縣消費者委員會
案例10
裝修公司跑路難維權 預付式消費需謹慎
【案情簡介】
自2020年4月開始,常德市武陵區消委陸續接到多起關于常德東巴象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巴象裝飾公司)及常德云米兔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米兔裝飾公司)投訴,投訴內容都是關于在東巴象裝飾公司交付了裝修預付款,后該公司注銷,業務轉交至云米兔裝飾公司,但現在云米兔裝飾公司已人去樓空,無法履行裝修事宜,也無法退回預付款,望有關部門幫助維權。
【處理過程及結果】
常德云米兔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07月17日,并于7月接手東巴象裝飾公司,其負責人于8月份關閉公司卷款潛逃。據統計,2020年4月22日-9月10日期間,武陵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東巴象裝飾公司預付款投訴4起,涉案金額5.8萬元。2020年8月6日-10月21日期間接到云米兔裝飾公司預付款投訴10起,涉案金額約50萬元。經調查,該公司已人去樓空,負責人無法聯系不知去向。目前,投訴案件已全部轉交給常德市武陵區丹陽派出所處理。
【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湖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爭議解決等事項。消費者要求訂立書面合同的,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經營者延期提供商品、服務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以約定的聯系方式或者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費者。經營者不能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服務或者提供的商品、服務不符合約定要求,消費者要求退款的,經營者應當及時退款,不得無故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