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局長張工日前簽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公布《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共5章40條,包括總則、申報與受理、評審與表彰、宣傳推廣與監督管理等內容。《管理辦法》明確,中國質量獎是經中央批準的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主辦的政府在質量管理領域授予相關組織和個人的最高榮譽,旨在推廣科學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進質量管理創新,傳播先進質量理念,激勵引導全社會不斷提升質量,建設質量強國。中國質量獎分為中國質量獎和中國質量獎提名獎,評選周期為兩年。中國質量獎名額每屆不超過10個組織和個人,中國質量獎提名獎名額每屆不超過90個組織和個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商有關部門設立中國質量獎評選表彰委員會,負責中國質量獎的受理、評審、表彰工作的組織實施。
《管理辦法》明確,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其分支、內設、派出等機構(以下簡稱申報組織)自愿申報中國質量獎,應當符合近5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等6個方面的條件。自然人(以下簡稱申報個人)自愿申報中國質量獎,應當符合對中國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創新以及質量發展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等3個方面的條件。
關于中國質量獎的評審與表彰,《管理辦法》提出,由評選表彰委員會投票產生中國質量獎獲獎建議名單和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獲獎建議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中國質量獎受理、評審相關公示有異議的,可以向評選表彰委員會提出異議,并提供相應證明。對列入中國質量獎獲獎建議名單和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獲獎建議名單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經公示無異議的,由評選表彰委員會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審定。中國質量獎和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獲獎組織和獲獎個人(以下簡稱獲獎組織和個人)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表彰決定,并頒發證書、獎牌或者獎章。
《管理辦法》要求,獲獎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宣傳推廣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并為其他組織學習觀摩提供便利。獲獎組織和個人不得將中國質量獎用于產品、服務的標識或者產品、服務的質量宣傳,不得出售、出租證書、獎牌或者獎章,或者將其用于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管理辦法》還對中國質量獎申報評審等階段可能出現的違法違規違紀行為提出了相應的處罰規定。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進行申報的,5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獲獎組織和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獎的,取消其獎勵,收回證書、獎牌或者獎章,10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建議有權機關予以處理,并向社會公開。獲獎組織和個人自獲獎之日起5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或者存在嚴重違法、違規、違紀情形以及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情形的,取消其獎勵,收回證書、獎牌或者獎章,并向社會公開。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受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委托的社會團體、行政機關協助隱瞞相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進行申報,或者協助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獎的,建議有權機關對其直接責任人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