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疫情防控 規范市場經營秩序的通告
全市生產經營單位、廣大經營者:
為維護好新型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期間全市市場經營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省、市有關文件規定,現就進一步規范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期間市場經營秩序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全市廣大生產經營者,特別是口罩、酒精、消毒產品、體溫計、藥品等疫情防控用品以及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糧油肉菜蛋奶等生活必需品的生產、銷售經營者,要切實履行社會責任,恪守商業道德,依法誠信經營,與全社會一道眾志成城、抗擊疫情;
二、嚴禁不明碼標價、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物價、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
三、嚴禁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
四、嚴禁無證無照經營和生產、銷售無合法來源、無合格證明產品;
五、嚴禁采取搭售等方式設定不公平不合理交易條件銷售產品;
六、嚴禁利用疫情防控對商品和服務進行虛假、引人誤解的宣傳;
七、嚴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動物交易行為;
八、農貿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要認真履行好市場經營管理主體責任,嚴格做到“一日一清場、一日一消毒、一日一巡視”;
九、冷鏈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落實進口冷鏈食品防控責任,沒有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的,不得上市銷售;沒有核酸檢測報告的,不得上市銷售;沒有消毒證明的,不得上市銷售;沒有追溯信息的,不得上市銷售;
十、全市各零售藥店要嚴格遵守“四類藥品”銷售各項規定,充分發揮哨點監測作用,對購買“四類藥品”的人員一律查驗身份證件、實名進行登記,并按照當地政府要求及時向政府指定部門報告,同時引導購藥人員至指定發熱門診就醫,堅決杜絕緩報、遲報,甚至漏報、瞞報問題;
十一、歡迎廣大市民朋友和社會各界加強監督,一旦發現上述市場監管領域違法違規行為,請及時撥打12315熱線進行投訴舉報。
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