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7日,市場監管總局對中農集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不正當價格行為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現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予以公告。
2021年1月以來,因部分國際氯化鉀重要產地發運受限等因素,國內氯化鉀價格出現劇烈波動。中農集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國內重要的化肥進口商和分銷商,氯化鉀銷售價格對市場有重要的指導和引領作用。
經查,市場價格快速上漲期間,中農集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將進口價格未變化的氯化鉀大幅加價銷售,半年內上漲幅度達90.56%,推動了國內氯化鉀價格過高過快上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規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價格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之規定,責令中農集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260萬元。
以下為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處罰〔2021〕73號
當事人:中農集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0005530555387
根據相關線索,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涉嫌不正當價格行為立案調查。調查過程中,依法調取相關證據材料,并制作詢問筆錄。
經查明,2021年2月,我國氯化鉀大合同談判確定氯化鉀進口到岸價格統一為247美元/噸,約合1600元/噸,有效期一年。當事人銷售氯化鉀時,在進口價格未發生變化的情況下,以較大幅度加價銷售,存在哄抬價格行為。具體示例如下:
1.當事人于2021年6月28日向某公司銷售氯化鉀,銷售價為3105元/噸,數量為160噸,銷售總價49.68萬元。
2.當事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某公司銷售氯化鉀,銷售價為3980元/噸,數量為1000噸,銷售總價398萬元。
3.當事人于2021年7月14日向某公司銷售氯化鉀,銷售價為4100元/噸,數量為1000噸,銷售總價410萬元。
當事人財務數據顯示,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的進口氯化鉀月均含稅銷售價格逐步從2016.23元/噸漲至3010.67元/噸。2021年7月,當事人月均含稅銷售價格漲至3842.18元/噸。2-7月,當事人在氯化鉀進口價格未變化的情況下,平均銷售價格上漲幅度達90.56%。
以上事實,有營業執照、相關財務數據、交易記錄、財務發票、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2021年9月9日,本機關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或要求舉行聽證。
本機關認為,化肥是關系國家糧食安全的特殊商品,化肥價格和供應基本穩定對保護農民種糧積極性、維護國家糧食安全大局具有重要意義。2021年1月以來,因部分國際氯化鉀重要產地發運受限等因素,國內氯化鉀價格出現劇烈波動。當事人是國內重要的化肥進口商和分銷商,氯化鉀銷售價格對市場有重要的指導和引領作用。市場價格快速上漲期間,當事人將進口價格未變化的氯化鉀大幅加價銷售,半年內上漲幅度達90.56%,推動了國內氯化鉀價格過高過快上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規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價格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之規定,本機關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罰款260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碼到15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民生、廣發、浙商)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繳納罰款。繳款碼: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