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允許收集客戶人臉信息,儲油卡宣傳充值分期返利,外賣商家“好評返現”……
10月29日,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一批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典型案例。
1、蘇州東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經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案
2021年4月22日,蘇州市相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信息,對由蘇州東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并銷售的東原月印萬川項目(備案名:“印月四季雅苑”)售樓處現場檢查,發現售樓處安裝并在用具備人臉識別功能攝像頭4個、處理設備4臺。
經查,系統于2021年2月25日提前上線安裝使用,至2021年4月22日設備拆除,現場電子登記到訪客戶累計(人臉系統去重后)1670組。
當事人在采集上述1670組客戶人臉信息前,未獲得客戶同意。當事人在售樓處入口設置“啟動人臉識別系統告知書”,初步履行了告知義務;當事人啟用人臉系統用于識別來訪客戶途徑和發放傭金,未應用于其他商業用途;在人臉認證數據匹配成交的102條客戶數據(63套成交房屋)前,系統設置明確的提示并要求簽署“關于收集個人信息的知情同意書”,獲得了成交客戶的同意授權;案發后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停止使用上述人臉識別系統,及時向服務商發出《數據提前刪除確認函》并明確承擔損失,主動減輕未成交客戶的人臉信息風險,積極配合案件調查。

資料圖,圖文無關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九項之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給予當事人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2、蘇州海賜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消費欺詐案
2020年6月10日,根據舉報線索,蘇州市吳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蘇州海賜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開發的“加油無憂”APP軟件涉嫌在收取價款后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
經查,當事人開發了“加油無憂”APP,在安卓及ios平臺均有上架。在該軟件中,當事人以加油卡預充值分期返利的活動誘惑消費者注冊充值。100元起充,提供按月充值打折的加油卡充值服務,總金額越高、分期期數越多,則折扣越高。
據消費者反映,平臺于2020年5月之后已不再履行返利充值承諾,預充值的金額也不予退還。目前該APP平臺已關閉。已查明當事人未退金額合計為706075.5元,認定為當事人的違法所得。
當事人以優惠折扣吸引消費者進行充值,騙取消費者價款而不提供商品,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第十項的規定,依據相關法律規定,2021年4月21日,吳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進行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706075.5元;2.處罰款3530377.5元,合計罰沒4236453元。并將相關案件線索移送司法部門。
3、揚州市江都區軒親飲品店對商品用戶評價虛假宣傳案
2021年6月10日,揚州市江都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江都區軒親飲品店現場檢查,現場發現好評返現宣傳卡片2013張,涉嫌違法。
經查,當事人在“美團外賣”從事經營活動,店鋪名稱為“親友親茶江都金鷹店”,為了增加顧客的好評數和好評率,增加外賣流量,當事人分兩次分別印制紅底藍邊和藍底粉邊的宣傳卡片約10000張,內容相同,印制費用2000余元。宣傳卡片隨外賣發送,已有8000張宣傳卡片發放完畢。
顧客收到外賣后,根據宣傳卡片要求,確認收貨給予五星帶圖帶字樣的好評后,添加店鋪微信并發送五星好評截圖。經店鋪微信確認后,給予消費者返現金額2.8元、1.8元、0.8元不等的紅包。
當事人引導消費者“好評返現”的行為,實質是利誘顧客摒棄對商品的真實感官,作出夸大或虛假的用戶評價,以達到提高外賣平臺排名、提升商品銷量的真實目的。該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屬于對商品的用戶評價作虛假的商業宣傳行為。因當事人有減輕處罰情節, 該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給予當事人罰款12000元的行政處罰。
4、賴某莎利用直播間“水軍”“刷單炒信”案
2021年1月19日,常熟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轄區內某商行進行檢查時,發現店內有網絡女主播賴某莎正在抖音平臺上從事網絡直播活動。
經查,當事人自2020年12月開始與常熟市常福街道熊之達服飾商行進行合作,為該店鋪銷售的服裝在抖音平臺上做直播視頻(直播銷售服裝)營銷。2021年1月19日,當事人在進行直播活動時,通過雇傭專門在直播時刷人氣的“水軍”,進入直播間刷虛假流量,增加直播時顯示的在線人數,制造直播間虛假的高人氣氛圍,欺騙誤導相關公眾。

資料圖,圖文無關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等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給予罰款23000元的行政處罰。
5、南京樂靈教育培訓中心虛假宣傳案
2021年3月19日,南京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位于上海路40號樂靈大廈的南京樂靈教育培訓中心教育培訓點進行了執法檢查。
經查,當事人在微信公眾號“樂靈教育”發布的宣傳內容中多次提及“中考命題專家、中考命題教師押題”以及“王老師、某名校學科主任、多次參加中考命題”等宣傳內容與事實不符。執法人員對現場檢查過程進行拍照和錄像,在工作人員配合下現場查看微信公眾號“樂靈教育”后臺,提取了相關證明材料。
當事人通過微信公眾號對所培訓課程進行的上述宣傳,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證明其真實性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對其商品作虛假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違法行為。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給予罰款人民幣5000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