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專利,你會想到什么?技術先進?品質優越?實力雄厚?仿佛一經“專利”加持,就高端大氣上檔次,但專利廣告可不是隨便就能做的。
案情簡介
某商家在網站銷售熱水器,發布的廣告中提到產品具有加熱專利。經查,廣告中兩個專利分別于2013年和2014年取得,但因專利權人未及時繳納年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一)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的規定,這兩個專利分別于2014年、2016年就已終止。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作廣告”。
本案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了使用已經終止的專利作廣告的違法行為。崇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涉及專利的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溫馨提示
發布專利廣告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二是申請中的專利不能作廣告。如果專利正在申請中,不能謊稱取得專利作廣告。
三是終止專利、無效專利不能作廣告。如果專利因未繳納年費、專利權人放棄專利權終止,或者專利權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宣告無效,則不能使用其作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