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江蘇省市場監管局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全省市場監管“鐵拳”行動和“兩反兩保”行動執法工作情況并發布2021年度“鐵拳”行動和“兩反兩保”行動重大典型案例。現發布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江蘇淮安瑄啟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醫療器械案
案情簡介:淮安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例行檢查中發現某廠房有車輛載著印有山東英科醫療制品有限公司字樣的貨物進出,根據企業登記查詢,無法查到該地點有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和批發銷售企業,經主動與山東英科醫療制品有限公司聯系后確認該企業未在淮安設立分公司。2021年1月7日,該局邀請山東英科醫療制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前往涉事廠房調查。現場檢查發現有包裝成箱含“英科醫療”字樣的手套957箱,有包裝成箱含“BAsic”字樣的手套1267箱。經山東英科醫療制品有限公司員工鑒定,廠內產品并非其公司生產銷售,江蘇淮安瑄啟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也并未獲得公司授權,涉案產品系假冒商標產品,上述產品合計195.7萬余元。
由于案值巨大,該局依法將該案移交淮安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目前,該案已被公安部列為掛牌督辦案件,搗毀涉案窩點5處,抓獲犯罪嫌疑人6名,查獲涉案商品總值1.2億余元。
典型意義:本案的查辦在“筑牢疫情防控監管防線”方面具有典型性。本案案源來自執法人員日常檢查時發現的可疑線索,充分展現了市場監管一線執法人員在工作中觀察入微、善于存疑、一絲不茍的嚴謹工作態度。本案依托高效的行刑銜接機制,市場監管部門與公安部門通力協作、信息共享,提升了案件查辦效率;目前已抓獲犯罪嫌疑人6名,涉案地點涉及上海、浙江、安徽等省市,有力震懾了違法犯罪分子,有效維護了良好的市場秩序。
案例二
益中基健康管理(蘇州)有限公司假冒專利案
案情簡介:2020年11月,蘇州市吳中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益中基健康管理(蘇州)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的一款膠原蛋白肽產品,包裝盒上標注專利號:ZL2014201738422存在疑點,遂開展深入調查。經查:專利號為ZL201420173842.2的專利為一項實用新型專利,名稱為“一步法安全高效制備膠原蛋白”的系統。該專利對應的是一種膠原蛋白的制備系統,不是一種制備方法或者工藝。涉案專利號保護的內容與涉案產品之間沒有關系。當事人經營的該款膠原蛋白肽產品為假冒專利產品。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的規定,構成假冒專利行為。2021年4月,蘇州市吳中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8.22萬元,處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當事人假冒專利的違法行為,不僅損害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也對消費者構成了誤導。蘇州市吳中區市場監管局對本案的查辦,充分體現了市場監管部門嚴厲打擊侵權行為、營造公平營商環境和放心消費環境的決心。
案例三
江陰市歐姆機械設備公司侵犯他人商業秘密案
案情簡介:2021年1月,無錫市市場監管局以“零口供”形式,成功辦結一起跨越3個年度,歷經涉罪移送、公安幾經偵辦又以不夠刑事立案標準退回而重啟調查的江陰市歐姆機械設備公司侵犯他人商業秘密案件。執法人員根據權利人舉報,對當事人生產加工廠區進行突擊檢查,獲取了入職員工名單、財務記賬信息、銷售合同,查扣了技術圖紙、產品實物等關鍵證據并委托鑒定。結合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生產加工所用技術與權利人主張的商業秘密實質相同”的鑒定結論,執法人員先后奔赴涉案產品采購使用方、涉案技術圖紙提供方等地進行實地調查,多方搜集固定證據,查實了當事人通過對權利人技術部門前員工的高薪誘聘,掌握有關核心技術信息,在明知應知徐某、湯某等人違反保密約定,披露所掌握技術秘密的情況下,仍獲取并使用該技術秘密,構成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二款所指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30萬元。
典型意義:商業秘密凝聚了市場主體在社會經濟活動中創造的智力成果,是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執法人員克服商業秘密違法行為隱蔽性高、證據搜集難的困難,以細致完備的調查取證、嚴格規范的辦案程序,在近乎“零口供”情況下,全面固定了涉案主體侵犯商業秘密的違法事實,使其主動認罰。本案的成功查辦,有效維護了企業的合法權益,彰顯了市場監管部門的執法權威。
案例四
蘇州中法正道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使用偽造、變造法律文件非法招徠業務案
案情簡介:2020年3月18日,舉報人與蘇州中法正道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簽訂協議,由當事人為舉報人提供商標代理服務,該公司指定員工張某(女)為接待專員(已另案處理)。2020年9月舉報人注冊“漢室皇庭”商標予以公告,張某于2020年10月27日通過微信向舉報人傳送“商標異議答辯通知書(發文編號:2020異0000056452YYDB)”電子檔1份,稱“對方提交的異議材料,被我們攔截下來了”。該公司可提供“異議答辯”增值服務,費用2800元。經國家知識產權局確認,張某傳送的“商標異議答辯通知書(發文編號:2020 000005645YYDB)”為偽造的虛假材料。
當事人作為專業商標代理機構,在對外招徠業務過程中,使用偽造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異議答辯通知書”,向特定客戶進行投送,其行為構成了《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所指的違法行為,經蘇州市公安局吳中分局反饋該案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2021年4月,蘇州市吳中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對其給予警告并處罰款5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中的商標代理機構,為客戶“量身打造”了一款“虛假法律文書”,“貼心”向顧客推薦所謂的“增值服務”。對此類違法行為的嚴厲查處,及時挽回了舉報人的經濟損失,有力震懾了不法代理機構及其員工。
案例五
無錫濱湖區玖隆坡火鍋店網絡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案
案情簡介:2021年8月,無錫市濱湖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反映情況,對轄區內濱湖區玖隆坡火鍋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于2020年在新浪微博注冊了企業微博,并于2021年7月25日、26日,先后在新浪微博發布了含有“#一起看奧運##不可辜負的美食##東京奧運會#”、“#一起看奧運##如果我是運動員##好好吃飯##吃貨在這里#”等話題及含有宣傳其菜品的商業廣告圖文內容的微博。上述兩條微博使用的“奧運”“東京奧運會”等內容屬于奧林匹克、奧林匹亞、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簡稱等奧林匹克專有名稱標志。當事人為提高商業影響及宣傳自身餐飲品牌,未經許可,擅自在商業宣傳中使用奧林匹克專有名稱標志,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2021年10月,無錫市濱湖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3萬元。
典型意義:加強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是做好2022年北京冬奧會保障工作的重要一環。市場監管部門立足網絡交易監管職能,探索推進“互聯網+”冬奧會知識產權保護,暢通與北京冬奧組委的交流協作,加強互聯網領域執法協作,通過線上排查、源頭追溯等手段,建立案件聯查聯辦機制,推進線上線下一體化執法,在查處涉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的同時,積極開展普法宣傳,引導市場主體自覺強化知法守法意識,進一步提高冬奧會知識產權保護的社會氛圍和整體效能。
案例六
南京美貝爾美容醫院有限公司假冒專利、不正當競爭及虛假廣告案
案情簡介:2021年1月8日,南京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發現南京美貝爾美容醫院有限公司在其美團APP店鋪首頁宣傳擁有23項專利,并附有專利證書圖片。執法人員經核查,發現部分專利證書不實,遂于1月18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8月開始在其一樓走廊內陳列6個專利燈箱,將陳列的專利證書發明人修改為其3名院長,其中2項專利未經授權。此外,在咨詢室和3名院長的辦公室等場所也分別存在上述偽造、變造的專利證書宣傳牌。當事人于2020年12月開始在其美團店鋪首頁上傳23項專利證書,宣稱擁有23項專利技術,其中只有5項專利證書真實。2月1日當事人再次上傳23項專利,將專利證書上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改為田力普。
當事人在并未使用專利技術的情況下,于2020年12月起在美團店鋪的產品中宣傳使用了吸脂專利技術,稱使用后多吸30%-60%,縮短50%以上的恢復時間,并在同一網頁中宣稱院內醫生為“韓國首爾大學醫學院特聘外籍教授”等虛假內容。此外,為吸引消費者,當事人對涉案產品組織員工進行刷單,虛構銷售狀況。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假冒專利、發布虛假廣告以及虛假商業宣傳,依據《專利法》(2008年修正)第六十三條、《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南京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30.38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當事人違法情節多,在非專利權人的情況下變造專利證書,宣稱自己為專利權人,在未獲得專利授權的情況下偽造專利證書,在產品未使用專利技術的情況下宣稱產品的專利技術優勢,擾亂專利管理秩序,并通過刷單不正當競爭,虛假廣告宣傳誤導消費者,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市場監管部門對醫療美容行業存在的亂象進行深挖,對其線上、線下違法行為進行徹底排查,通過醫美行業系列案件的查處,全力實現查處一批案件,規范一個行業。
案例七
江蘇百年商標代理有限公司明知委托人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而為其代理商標注冊申請案
案情簡介:2020年8月31日,常熟市市場監管局對江蘇百年商標代理有限公司進行檢查中發現,當事人自2017年起至檢查當日為3家服裝設計公司共代理申請注冊了880件商標。在2019年11月1日后,當事人為上述3家公司在多達8種商品、服務類別上代理申請注冊的商標141件,其中有91件商標因與他人已注冊的商標在同類別上近似,被駁回不予注冊。經查,上述3家公司自成立起均未開展實際經營活動,且3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劉某為同一人。當事人通過代理上述3家公司的商標注冊申請,將他人過期沒有續展的商標或他人已注冊使用的商標進行抄襲、模仿改動后再注冊或在他人未注冊的商標類別中進行搶注。在商標注冊申請成功后,上述3家公司并未在核準登記的行業經營活動中使用,而是由當事人實際控制上述商標的使用權,并進行轉賣獲利,期間囤積了大量商標待售。上述3家服裝設計公司,超出核準登記的行業經營范圍,搶注大量商標的行為,構成了《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當事人在明知上述情形的情況下仍為其代理商標注冊申請,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2021年4月,常熟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當事人警告、罰款6萬元的行政處罰;給予當事人負責人劉某警告、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商標代理機構利用自身專業優勢和信息不對稱優勢主導實施的商標搶注、囤積轉賣行為不但擾亂了商標注冊秩序,也侵害了其他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大大增加了商標異議等后續程序的費用支出。2019年修訂的《商標法》對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行為有明確規定。市場監管部門通過打擊商標惡意注冊和違規代理行為,更好地發揮了知識產權保護在優化營商環境、服務經濟發展等領域的重要作用。
案例八
江蘇優睿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制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型鋼產品系列案
案情簡介:2021年8月,無錫市惠山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連夜對江蘇優睿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睿普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查獲800根印有“ANCULS”標識的型鋼產品。進一步核查發現,該批產品系無錫隆仕達冷彎型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仕達公司)生產銷售但尚未結算貨款,執法人員遂對隆仕達公司進行調查,查閱復制了相關財務及生產經營票據,采集固定了手機、電腦等設備中的電子數據,查實涉案鋼材系優睿普公司定型定標委托生產,隆仕達公司聯系惠山區洛社鎮新鼎捷機械部件廠(以下簡稱新鼎捷機械廠)制作了印有“ANCULS”商標的2套字模,用于生產加工印有“ANCULS”商標標識的型鋼產品,并銷售給優睿普公司。截至案發,隆仕達公司共生產型號規格為41mm*41mm*2.0mm且印有“ANCULS”標志的型鋼800根,擬以8.64萬元的貨款進行結算。經“ANCULS”商標注冊人鑒定,確認上述型鋼均為未經許可授權生產的侵權產品。優睿普公司、隆仕達公司、新鼎捷機械廠未經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擅自制作印有他人注冊商標的字模,委托加工并生產銷售標有“ANCULS”標識型鋼產品的行為,構成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所指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2021年11月,無錫市惠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依法對優睿普公司、隆仕達公司、新鼎捷機械廠作出沒收800根侵權型鋼和2套用于生產侵權型鋼的字模,并分別處以30.24萬元、21.6萬元、0.2萬元,合計52.04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本案由權利人舉報而案發,執法人員在案件調查過程中,通過對搜集獲取的手機網絡社交軟件聊天信息的甄別分析,抽絲剝繭,追根溯源,在進一步查清涉案全部事實的基礎上,實施全鏈條打擊,不僅對委托生產單位優睿普公司依法予以查處,還順藤摸瓜對加工生產涉案侵權型鋼的隆仕達公司、加工制作侵權商標字模的新鼎捷機械廠同時進行立案調查,并根據違法事實和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既對違法行為實施主體進行了應有的懲戒,也向社會公眾亮明了知識產權保護“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鮮明立場,展現了市場監管部門著力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的擔當作為。
案例九
南通市誠德醫療器械有限公司銷售假冒專利輸液器案
案情簡介:2021年3月24日,鹽城市亭湖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鹽城市亭湖區鹽東鎮衛生院藥房及倉庫現場檢查中發現:由南通市誠德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德公司)銷售給鹽城市亭湖區鹽東鎮衛生院的“一次性使用輸液器帶針”產品包裝上標注有“外觀設計專利號:ZL201030237538.7”內容標識,該院現場提供的專利證書,表明該專利權已于2020年7月14日終止,涉嫌假冒專利,構成了《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假冒專利的行為。其作為江蘇省藥品(醫用耗材)陽光采購和綜合監管平臺的供應商,明知外觀專利的有效期限,但疏于對銷售產品的進貨查驗。依據《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鹽城市亭湖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15萬元、罰款7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假冒專利案件,為同類案件的查處提供了很好的借鑒。當事人作為江蘇省藥品(醫用耗材)陽光采購和綜合監管平臺的供應商,明知外觀專利的有效期限,但疏于對銷售產品的進貨查驗,不僅損害了參與陽光采購醫院的權利,更損害了廣大社會公眾利益。
案例十
常州市江源印刷有限公司侵犯“陽山”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2021年6月24日,常州市武進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常州市江源印刷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查獲印有“陽山水蜜桃”字樣的水蜜桃包裝盒1060個,印有“無錫陽山水蜜桃基地”字樣的水蜜桃包裝盒400個。另查明,使用在桃子等第31類商品上的“陽山”商標,是無錫市惠山區陽山水蜜桃桃農協會的注冊商標,注冊證號為第2016462號,注冊有效期為2003年5月至2023年5月,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此外,由于“陽山”與“陽山”在字形、意指等方面近似,當事人在水蜜桃包裝盒上標注“陽山”與“陽山”均未經無錫市惠山區陽山水蜜桃桃農協會授權許可,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常州市武進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印有“陽山水蜜桃”字樣的水蜜桃包裝盒1060個、印有“無錫陽山水蜜桃基地”字樣的水蜜桃包裝盒400個,并處罰款1萬元。
典型意義:“陽山”水蜜桃是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地理標志是與“三農”聯系最緊密的知識產權,其代表的地理信譽具有獨特的經濟價值。本案發生在水蜜桃上市季,市場監管部門立足維護地理標志品牌合法權益,堅決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本案也警示相關印刷企業在承接帶商標的印刷業務時,應當查驗委托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文件,并仔細核查商標注冊證上的商標標識及商標登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