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市市場監管局通報8起“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第四期)
2022-12-08 中國質量萬里行 點擊:次
文/彭慶庭
今年,湖南省株洲市市場監管部門持續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場監管風險和壓力最大”的重點領域,在全市組織開展“鐵拳”行動,突出解決民生訴求,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嚴厲查處違法行為,查處一批涉及檢驗檢測、認證認可、交通頑瘴痼疾、未成年人保護、傳銷、食品、廣告、專利等方面的違法案件,現將8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湖南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超能力范圍出具檢驗檢測報告案
2022年9月6日,株洲市市場監管局對湖南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超能力范圍出具檢驗報告等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150元,罰款9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7月21日,株洲市市場監管局接金華市市場監管局線索,稱當事人涉嫌在資質認定部門批準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外,出具標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標志的檢驗報告。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4月14日,對金華某包裝制品有限公司委托送檢的披薩盒進行感光要求、鉛、砷、甲醛、熒光物質、總遷移量、特定元素的遷移量等項目檢測,并出具檢驗報告一份。上述檢測項目不在當事人資質認定證書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內。
2022年7月29日,株洲市市場監管局移送當事人涉嫌出具虛假報告的違法線索。經查,當事人的氣相色譜-質譜聯用儀自2022年7月至案發之日止,因故障一直未使用。在停用期間,在未經氣相色譜-質譜聯用儀檢驗的情況下,當事人直接填寫檢驗結果,出具檢測報告兩份。另外,當事人還存在在檢測稱樣時改變關鍵檢驗檢測條件的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九條和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株洲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二、安徽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買賣認證證書案
2022年9月2日,株洲市市場監管局對安徽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買賣認證證書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000元,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3月24日,湖南省市場監管局將《市場監管總局認證監管司關于請對涉嫌認證違法線索進行調查處理的函》移交市局,內容是中國企業質量認證監督中心(以下簡稱該中心)涉嫌未經批準為湖南省某峰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峰公司)頒發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證書。經北京市東城區市場監管局協查回復、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全國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查詢結果,均證實該中心未經企業登記和社會組織備案,涉嫌利用網頁非法制售證書,執法人員將以上情況通報給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經查,該中心未與某峰公司發生直接業務往來,執法人員對涉案證書的代辦機構安徽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開展調查,圍繞其買賣認證證書的事實進行取證,當事人于2021年7-8月,在未審查認證機構批準書、未開展認證活動的前提下,通過微信擅自購買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證書且交付給某峰公司,收取費用2000元。該行為違反《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株洲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三、株洲市石峰區某摩托車行銷售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的摩托車案
2022年8月25日,株洲市市場監管局對石峰區某摩托車行銷售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的摩托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7月29日,株洲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發現待銷部分電動摩托車裝有尾箱和保險杠。經查,當事人是通過網上單獨購買電動摩托車保險杠和尾箱,加裝在從長沙市某電動自行車行采購的電動摩托車上。當事人銷售的電動摩托車屬于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產品。當事人加裝配件后,本應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而當事人未按照規定申請。該行為違反《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十條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株洲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四、湖南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組織策劃傳銷案
2022年7月18日,株洲市市場監管局對湖南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組織策劃傳銷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7.3余萬元,罰款100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9月,株洲市市場監管局接到湖南省市場監管局交辦函、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線索移交函,稱湖南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株洲市的營銷模式涉嫌傳銷。經查,當事人利用“西瓜口袋”APP平臺銷售非自產商品,自2021年5月21日開始,“西瓜口袋”APP平臺引入“西瓜口袋超惠拼”模塊,通過制定獎勵制度誘使網友參與,并發展會員。從2021年6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當事人通過“西瓜口袋”APP發展下線的會員達到508人,最大層級數為三級。當事人組織、策劃傳銷的涉案金額為229.19萬元,違法所得為7.3余萬元。該行為違反《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有關規定,株洲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五、茶陵縣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銷售未經強制認證二類底盤車案
2022年8月15日,茶陵縣市場監管局對茶陵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銷售未經強制認證二類底盤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7月13日,茶陵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查獲5臺解放牌二類底盤車。經查,當事人不能提供上述5臺解放牌二類底盤車的購銷憑證、合格證明文件、財會賬目等相關資料,上述二類底盤車未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茶陵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六、攸縣某米粉廠使用過期食品原料案
2022年8月5日,攸縣市場監管局對攸縣某米粉廠使用過期食品原料的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482元,沒收過期大米18.7噸,罰款17余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7月4日上午,根據群眾舉報,攸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該米粉廠進行現場檢查。經查,2022年5月2日,當事人以3400元/噸的價格,從萍鄉市某大米廠購進20噸晚秈米,作為食品原料用于加工制作成干米粉。該批晚秈米生產日期為2021年11月18日,保質期6個月,至2022年5月17日過期。在2022年5月18日至7月4日期間,當事人共使用150公斤已過期大米與其他大米廠生產的早秈米,合計生產285公斤干米粉。再以5.2元/公斤價格銷售給本地的飯店、早餐店及副食店。共獲銷售款1482元。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攸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七、株洲市蘆淞區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擅自允許未成年人進入酒吧并向未成年人銷售酒案
2022年9月14日,株洲市市場監管局對株洲市蘆淞區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允許未成年人進入酒吧并向未成年人銷售酒的行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99元,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7月26日,株洲市蘆淞區市場監管局收到株洲市公安局蘆淞分局線索移交函。經查,2022年7月25日晚,4名未成年人到當事人開設的酒吧進行飲酒消費,花費99元購買12瓶蘇打酒(凈含量275毫升,酒精度3.5%vol),獲得免費贈送1瓶藍莓扎飲料。以上4名未成年人1名14歲,3名13歲,均為初中學生。當事人未在明顯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標志,且允許未成年人進入酒吧并向未成年人銷售酒。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株洲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八、醴陵市某皮膚管理中心發布虛假廣告、違反專利標識標注規范案
2022年8月15日,醴陵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醴陵市某皮膚管理中心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0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6月9日,醴陵市市場監管局接舉報稱當事人在大眾點評網上發布的內容涉嫌虛假宣傳。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10月13日在大眾點評(美團)網上投放其中心的美容服務項目廣告,當事人在名為“3DEEP相空青春”的美容服務中使用“緊致抗衰”“增加骨膠原51%”“減少皺紋42%”“提升肌膚密度35%”等文字進行宣傳。當事人無法說明宣傳內容來源,未能提供任何文件證明上述宣傳內容的真實性。該項服務是當事人使用一款名為“Pure纖體美容儀”進行的美容服務,此儀器為生活美容儀,儀器使用的技術取得中國發明專利。當事人在宣傳時使用“專利射頻技術”進行描述,不符合專利標識標注規范。
當事人發布的廣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構成發布虛假廣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在宣傳中使用“專利射頻技術”文字描述,專利標識標注不規范,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及《專利標識標注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醴陵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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