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2023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3-05-29 中國質量萬里行 點擊:次
文/黃星星 吳媛媛
為推動2023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走深走實,湖南省市場監管部門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場監管風險和壓力最大的重點領域,揮“鐵拳”辦鐵案,著力查辦了一批有震撼力的典型案件。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長沙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瀏陽市鎮頭鎮某農資店銷售不合格鈣鎂磷肥案
2023年3月24日,瀏陽市市場監管局對瀏陽市鎮頭鎮某農資店銷售不合格鈣鎂磷肥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沒收252袋不合格“星”牌鈣鎂磷肥及違法所得4560元,罰款9600元。
2022年12月1日,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交辦案件線索,顯示在2022年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中,瀏陽市鎮頭鎮某農資店2022年09月05日待售的300袋“星”牌鈣鎂磷肥,抽樣檢驗結果為“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包裝標識”項目不合格。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03月09日從湖南某肥業有限公司購進480袋規格為25Kg/袋的“星”牌鈣鎂磷肥,均采用統一的包裝袋和標識,為同一交貨批次。當事人于2022年10月24日收到檢驗不合格報告后停止銷售上述產品,該產品標稱的售價為20元/袋,實際售價20元/袋,共銷售了228袋,還剩252袋。本案共計貨值金額為9600元,銷售收入4560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化肥是農業生產的重要基礎物資,高質量化肥是糧食增產提質的重要保障。使用劣質化肥,輕則影響農作物正常生長,重則可能導致農作物減產;生產銷售不合格化肥,是坑農、害農的嚴重違法行為,一經發現,一律嚴懲,絕不姑息。查處本案并公開曝光,一方面有效督促了經營主體提升法律意識和自律意識,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強化產品質量管理;一方面有效規范了農資市場秩序,維護了農民合法權益,保障了國家糧食安全。
二、長沙寧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寧鄉縣玉潭鎮某煙酒店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3年4月11日,寧鄉市市場監管局對寧鄉縣玉潭鎮某煙酒店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侵權白酒、罰款12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月8日,寧鄉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銷售的“劍南春”和“國窖1573”白酒,無法提供購進憑據、供貨商資質及產品授權證明文件,涉嫌假冒。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12月13日通過快遞收寄的方式從一網名為“酒樓之友”的網友處購進涉案500ml裝52%vol“劍南春”白酒3件(6瓶/件),購進價格為800元/件;于2023年1月8日購進涉案500ml裝52%vol“國窖1573”白酒9件(6瓶/件),購進價格為1200元/件。上述涉案“劍南春”白酒、“國窖1573”白酒,分別經商標權利人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鑒別,均系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寧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該案是一起商標侵權重大違法案件,由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掛牌督辦。商標侵權白酒不僅質量安全得不到保障,更逐漸演變成影響社會穩定和侵害群眾利益的“毒瘤”,嚴重破壞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嚴重危害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必須嚴懲不貸。下一步,寧鄉市市場監管局將著力打擊侵權假冒行為、大力提振市場消費信心。同時,將出臺指導意見,告誡引導煙酒商戶通過正規渠道購進商品,確保銷售商品合法安全。
三、長沙市雨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湖南某特種消防設備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標準要求的產品案
2023年3月20日,雨花區市場監管局對湖南某特種消防設備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標準要求的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法移送雨花區公安局追究刑事責任。
2022年11月23日,雨花區市場監管局收到長沙市消防救援支隊《案件線索通報函》,該函內容顯示:2022年6月22日,長沙市消防救援支隊對湖南某特種消防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稱當事人)進行監督檢查,并委托上海消防研究所對當事人銷售的JZ200Z-CS消防救生照明線進行了抽樣檢驗;經檢驗,被抽檢批次涉案產品導向標志間距不符合《消防救生照明線》標準要求,為不合格產品。收到通報后,雨花區市場監管局立即成立專案組,前往當事人經營場所開展調查,發現當事人以16600元/套的價格從生產商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購進涉案產品10套,并以18000元/套全部銷售完畢,銷售金額共計180000元;涉案產品貨值金額166000元,違法所得14000元。考慮到涉案產品的極端重要性及當事人銷售涉案產品的銷售金額高達180000元,涉嫌犯罪;雨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六條第一項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消防產品是火災撲救、火場逃生的重要“護身符”,是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防護線”。假冒偽劣消防產品安全隱患高、社會危害大,關鍵時刻不僅不能提供有效的防護作用,甚至可能引起火勢蔓延,務必重典重治。該案以行刑銜接的力度,讓膽敢以身試法者付出了嚴重代價,打出了以儆效尤的震懾力,做實了查處一案、震懾一片、規范一方。
四、永州藍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藍山縣某加油站有限公司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違法行為案
2023年4月18日,藍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藍山縣某加油站有限公司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57606.96元,罰款15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3月16日,藍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與縣公安局、稅務局聯合對藍山縣某加油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藍山縣檢驗檢測及計量檢定中心計量工作人員現場計量檢定,發現當事人所使用的8號加油槍計量偏差大于0.03%,計量檢定結論為“不合格”,并出具《檢定結果通知書》。經查,該加油機購于2022年5月7日,經計量監管部門檢測鉛封后,于2022年6月21日投入使用。使用期間,當事人擅自對后臺電腦加裝作弊軟件,通過該軟件發出指令控制加油機的實際出油量,破壞計量器具的準確度。截至2023年3月16日檢查當日,8號槍累計加油量19376.49升,累計加油金額157606.96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七項的規定,依據《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藍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近年來,加油站經營者為牟取暴利,使用各種高科技手段實施加油機計量作弊,加油機計量作弊違法行為逐步增多,且作弊手段日新月異。該案的查處對加油站計量作弊的監管及查處具有一定探索性意義,且對該區域加油站經營單位起到了一定的震懾作用,凈化了消費市場。
五、邵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邵陽市某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案
邵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邵陽市某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行為作出罰款7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月12日,邵陽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邵陽市市場監管“年關守護(2023)”行動方案》依法對邵陽市某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在充裝液化石油氣的過程中對散戶送來的10瓶液化石油氣瓶未進行充裝前后檢查,直接對其進行充裝。此行為涉嫌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檢查、記錄制度。經調取該公司當天上午12點前的《液化氣體氣瓶檢查與充裝記錄》和《邵陽市某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銷貨單》發現,當事人有16瓶液化氣體氣瓶未進行充裝前后檢查、記錄數據。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邵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氣瓶充裝單位未按規定實施充裝前后檢查、記錄,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市場監管部門將進一步加大對氣瓶充裝單位檢查力度,督促充裝單位履行安全主體責任,消除安全隱患,杜絕黑氣瓶的存在,確保人民群眾用氣安全。
六、益陽市桃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桃江縣某購物廣場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2023年4月20日,桃江縣市場監管局對桃江縣某購物廣場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沒收超過保質期的“旺仔”6種堅果牛奶8瓶、“可口可樂”汽水7瓶、“金語”甘草橄欖2瓶、“居味和”香辣砂鍋土豆粉1袋、“蘆花”海水自然鹽66包、“雪天”腌制鹽530包;沒收違法所得241.3元;罰款65000元。
2023年2月7日,桃江縣市場監管局在“年關守護(2022)”專項行動中檢查發現,桃江縣某購物廣場在架銷售的“旺仔”6種堅果牛奶、“可口可樂”汽水、“金語”甘草橄欖、“居味和”香辣砂鍋土豆粉、“蘆花”海水自然鹽、“雪天”腌制鹽等6種食品已超過保質期。經查,當事人上述涉案過期食品數量達600多包(瓶),貨值金額共計1978.6元,違法所得共計241.3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十)項“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桃江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食品安全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一直以來都是群眾密切關注的焦點,也是市場監管的重點領域。本案是在年關守護行動中發現的一起典型的食品違法案件,當事人在日常的經營管理上疏忽大意,該行為可能會給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影響,具有潛在的危險性。該起案例的辦理,有效規范食品經營者經營行為,提高了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風險防范意識,切實保障人民群眾食品安全。
七、常德市臨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臨澧縣某化妝品店發布虛假違法廣告案
2023年4月,臨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臨澧縣某化妝品店發布虛假違法廣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2月14日,臨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常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廣告違法線索交辦函》,當日,臨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案件線索進行核查。經查,2021年2月以來,當事人為推銷“YANLANXI”多肽小分子多效水光原液和藍銅勝肽干粉,在其經營的抖音平臺店鋪“穎兒燕蘭熹小店”主頁面發布“升級10倍補水力、逆轉肌齡減10歲、皮膚含水量+155.1%、刺痛反映-60%、水分流失率-32.3%、炎癥-24%”等廣告內容;且宣傳的產品性能、功效等內容,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明材料,其內容虛假,容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解。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臨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依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經營主體通過電子商務平臺從事經營活動,應與線下實體店鋪一樣,依法誠信經營,不得發布虛假廣告。執法機關對此類網絡違法經營行為通過大數據排查等手段加強監管執法,有效保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凈化了網絡市場交易環境。
八、張家界慈利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重慶某車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未取得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正三輪摩托車產品行為案
2023年3月28日,慈利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重慶某車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未取得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正三輪摩托車的違法行為依法做出責令當事人改正、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0月31日,慈利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慈利縣博美機電商店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其銷售型號為ZL1500DZH-6、ZL1500DZH-9的兩款電動正三輪摩托車(重慶某車業有限公司生產)實際安裝使用電機及電機控制器的生產廠家、規格型號等與隨車的《出廠合格證》《一致性證書》不符。經查,當事人生產銷售上述兩款電動正三輪摩托車隨車《出廠合格證》《一致性證書》顯示該兩款車使用的電機為徐州南普機電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142YC6040404NA型號產品,控制器為徐州世錦機電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YCK060065A型號產品,車輛實際使用的電機為徐州南普機電科技有限公司的CNPWY6-1000型號產品,控制器為成都金洹科科技有限公司生產。上述車輛的電機、電機控制器更換后,當事人未申請認證證書變更便對產品進行銷售。當事的行為違反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慈利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該案的辦理,嚴厲打擊了電動正三輪摩托車生產不規范的違法行為,規范了市場秩序,也規范了企業的生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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