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8萬!廣西來賓市某燃氣公司因對超期未檢液化石油氣瓶充裝
2023-07-14 來賓市市場監管局 點擊:次
近日,廣西來賓市某燃氣公司因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氣瓶進行充裝,被廣西來賓市市場監管局罰款8萬,限期改正,并在社會曝光。
廣西來賓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充氣站檢查液化石油氣鋼瓶是否檢驗
廣西來賓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時,在其公司充氣站大院內某箱式貨車上發現有規格為YSP35.5液化石油氣瓶 5瓶(其中1. 檢驗日期2014年11月,下次送檢2018年11月,No.14PD3100534,數量1瓶;2.檢驗日期2018年11月,下次送檢2022年11月,No.18PD323866,數量1瓶;3.檢驗日期2018年11月,下次送檢2022年11月,No.18PD3249332,數量1瓶;4.檢驗日期2019年3月,下次送檢2023年3月,No.19PD398890,數量1瓶;5.檢驗日期2019年3月,下次送檢2023年3月,No.19PD363348,數量1瓶);規格為YSP12的液化石油氣瓶1瓶(檢驗日期2016年11月,下次送檢2020年11月,No.16PD3134752)。以上6只液化石油氣瓶均為滿罐并全部超過檢驗有效期,系當事人在其公司充氣站充裝。
廣西來賓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配送點檢查液化石油氣鋼瓶是否檢驗
當事人對超期未檢的液化石油氣瓶進行充裝的行為,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規定。廣西來賓市市場監管局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氣瓶的違法行為,并處罰款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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