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游玩受傷 依法維權獲賠
2023-08-10 浙江省嵊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點擊:次
【案情簡介】
2023年7月2日,龐先生帶孩子在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一家提供游樂服務的某莊園游玩,龐先生的孩子在該游樂設施玩耍過程中,因設施充氣不足、不穩,不慎跌落翻滾撞在墻角,導致頭部受傷,送醫救治。因雙方就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龐先生撥打了市長熱線求助部門介入維權。
【處理過程及結果】
嵊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消保委工作人員接訴后,第一時間聯系投訴雙方了解情況,并前往該莊園現場核實,發現游樂園內充氣設施已放氣,不再開放。工作人員詳細了解該莊園安全保障設施情況和孩子的受傷情況后,積極展開調解。經調解,該莊園負責人將已產生的醫藥費、門票、住宿費等費用一并支付給龐先生,同時表示愿意承擔龐先生孩子的后續治療費用,并額外賠償龐先生500元。龐先生表示認可。
【案例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了“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第十八條規定了“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本案中,現場核查時,該莊園游樂場所內充氣設備已放氣,無法查看事發時設備狀態,僅能看到現場標有“請照看好您的小孩”的簡單標語,無專人看守。莊園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龐先生的孩子玩耍中受傷,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此提醒各位游樂設施場所的經營者應確保自家經營場所內的設施安全,并設置醒目、全面的風險提示和游玩須知,切實履行必要的說明和警告義務,同時,要安排專人看護,確保消費者的人身安全。也提醒各位家長,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也應當履行監護職責,若監護人疏于照顧監管導致未成年人受到人身傷害,依法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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