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餐飲浪費 長沙市市場監管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2024-11-27 長沙市市場監管局 點擊:次
為持續推進制止餐飲浪費行動,積極營造“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良好氛圍,長沙市市場監管局日前公布2024年下半年制止餐飲浪費典型案例。
一、湖南湘江新區某餐館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31日,湖南湘江新區商務和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餐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相關標識,且服務人員未履行防止餐飲浪費提示提醒義務。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湖南湘江新區商務和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二、長沙市雨花區某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6日,雨花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雨花區某餐飲店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擺放反食品浪費標簽標識,且服務人員未履行防止餐飲浪費提示提醒義務。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雨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當場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三、長沙市開福區某茶餐廳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0日,開福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茶餐廳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在經營場所區域醒目位置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服務人員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開福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當場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四、寧鄉市某幼兒園未制定防止食品浪費措施案
2024年10月22日,寧鄉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幼兒園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發現該幼兒園未建立防止食品浪費監督檢查機制,未將珍惜糧食、反對浪費納入教學及從業人員培訓內容,未對從業人員及在園幼兒制定、實施反食品浪費的獎懲措施,且經營場所內無任何反食品浪費的宣傳內容。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寧鄉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當場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五、寧鄉市煤炭壩鎮某飯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30日,寧鄉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煤炭壩鎮某飯店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為消費者提供餐飲服務中,工作人員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導致某桌就餐消費者(已就餐完畢)共點菜品11個,僅2個菜品基本食用完,其余9個菜品均剩余大半,造成大量食品浪費。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寧鄉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處罰。
六、寧鄉市龍田鎮某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7月16日,寧鄉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龍田鎮某餐飲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未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提示標語,且服務人員也未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寧鄉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處罰。
七、寧鄉市黃材鎮某土菜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案
2024年8月9日,寧鄉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黃材鎮某土菜館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發現該店存在誘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消費的行為,執法人員當即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處罰。2024年8月14日,執法人員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發現該店依然存在誘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消費的行為,造成食物浪費。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寧鄉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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