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質有機肥 虛假“特供酒” 四川成都公布“春雷行動2025”第二批典型案例
2025-03-19 中國質量萬里行 點擊:次
自“春雷行動2025”全面打響以來,四川省成都市市場監管局以“守底線、護民生、保安全、促發展”為主題,堅持執法力度與服務溫度并重,精準把握“時度效”,深化融合“法理情”,持續推進市場秩序整治攻堅。為鞏固行動成果、強化警示震懾,3月19日,該局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以案釋法、以案促改,引導廣大經營者規范經營行為,恪守誠信準則,共同筑牢安全消費防線。
案例一:新津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的成都市新津山河食品廠生產油脂酸敗的廣式香腸(中式香腸)案
2025年2月8日,成都市新津區市場監管局對成都市新津山河食品廠生產油脂酸敗的廣式香腸(中式香腸)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48元及涉案產品150袋,并處以罰款0.5萬元。
2024年9月25日,新津區市場監管局委托檢驗機構對新津山河食品廠生產的廣式香腸(中式香腸)進行抽樣檢驗。檢驗結果顯示,該產品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GB 2730-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腌臘肉制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調查,該食品廠因生產過程控制不嚴、儲存溫度過高,導致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當事人生產油脂酸敗的廣式香腸(中式香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的相關規定。執法人員現場指出存在的相關問題,要求其完善生產流程、強化人員培訓并落實風險管控機制。后續復查顯示,企業已完成整改,新批次產品檢驗報告顯示各項指標合格。
食品生產環節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關,本案的查處彰顯了食品安全監管“四個最嚴”要求,既保障了公眾健康權益,又通過指導企業整改促進其規范生產,體現了執法力度與營商溫度的結合。新津區市場監管局以源頭治理為抓手,推動民營企業提升生產標準,有力地促進食品行業高質量發展。
案例二:溫江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的凡某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5年1月2日,成都市溫江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凡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運動鞋的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沒收涉案產品及違法所得1320元,罰款10.8萬元。
2024年10月10日,溫江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商標權利人舉報,對位于某商場的凡某某經營的店鋪進行現場檢查,發現439雙涉嫌侵權的運動鞋。經商標權利人鑒定,上述商品均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經查,當事人未辦理營業執照,且無法提供合法進貨來源。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溫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該案的查處,有力地保護了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商標權利人的知識產權,凈化了消費環境,促進了市場創新與公平競爭。通過嚴厲打擊侵權行為,向社會傳遞了“尊重勞動成果、保護知識產權”的價值觀,引導經營者樹立正確的法治意識,有力打擊了“不勞而獲”“賺快錢”的不良社會風氣,助力維護社會道德底線。
案例三:青白江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的成都地力肥料有限公司生產不合格有機肥料案
2025年2月18日,成都市青白江區市場監管局對成都地力肥料有限公司生產不合格有機肥料的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沒收不合格有機肥料17噸,罰款0.969萬元。
青白江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移送線索,對成都地力肥料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現場查封8噸“追尋”牌及9噸“重頭越”牌不合格有機肥料。經查,當事人生產的兩款有機肥料總鎘(以烘干基計)實測值分別為11mg/kg和5mg/kg,均不符合標準NY/T 525-2021《有機肥料》該項規定的≤3mg/kg技術要求。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關于禁止生產不合格產品的規定,青白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本案的查處,既打擊了違法行為,也有助于減少問題肥料流入農田,對保護農民利益和保障糧食安全起到了積極作用。
案例四: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的高新區久云商貿部經營含有虛假標簽的酒類案
2025年1月6日,成都高新區市場監管局對高新區久云商貿部未辦理備案銷售預包裝食品和經營食品標簽內容虛假的行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388元并罰款0.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0月18日,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后對當事人開展現場核查,發現當事人未按規定辦理《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采集表》,且銷售了一瓶標有“武警黃金部隊內部專用”字樣的特供酒。經核實,當事人未能提供標簽內容真實性證明。當事人未依法備案銷售預包裝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經營食品標簽中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的相關規定,高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本案的查處,有利于幫助消費者理性選購酒類商品,增強對“特供”“專供”等營銷話術的辨識能力,形成“不輕信、不購買、及時舉報”的社會共識。對同類經營者形成有力警示,推動酒類經營者主動核查備案資質、規范標簽內容,促使市場主體依法依規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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