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2批,共抽查了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南、重慶、四川、貴州、云南、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2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150家企業生產的150批次動力用煤產品。
本次抽查依據《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等標準的要求,對動力用煤產品的灰分、全硫、汞、砷、磷、氯、氟、發熱量等8個項目進行了檢驗。
抽查發現有14批次產品不符合標準的規定,涉及到氟含量、灰分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