捆綁交易,違法!(以案說法)
【案例】2012年5月10日,陜西省的吳某前往廣電網絡(13.240, -0.03, -0.23%)繳納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廣電網絡告知吳某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每月最低標準已從2012年3月起由25元上調至30元,每次最少繳納一個季度。
吳某遂按要求繳納了2012年5月10日至2012年8月9日的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90元。
審理法院認為,廣電網絡將數字電視基本收視服務和數字電視付費節目服務捆綁在一起銷售,以其在陜西省境內有線電視傳輸服務市場上的支配地位迫使吳某接受數字電視付費節目提供服務,構成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違反了反壟斷法的規定,判決:確認陜西廣電網絡傳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5月10日收取原告吳某數字電視節目費15元的行為無效;返還吳某15元。
【說法】審理法官解釋,反壟斷法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本案中,廣電網絡在提供服務時并未告知吳某可單獨繳納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或者數字電視付費節目費。結合廣電網絡開具的收費專用發票記載的收費項目的事實,可以認定廣電網絡捆綁銷售,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消費者選擇權的存在。
法院查明,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和數字電視付費節目費屬于兩項單獨的服務。廣電網絡未證明將兩項服務一起提供符合提供數字電視服務的交易習慣;同時,如將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和數字電視付費節目費分別收取,現亦無證據證明會損害該兩種服務的性能和使用價值;廣電網絡更未對前述行為說明其正當理由,影響了消費者選擇其他服務提供者提供相關數字付費節目,同時也不利于其他服務提供者進入此電視服務市場,對市場競爭具有不利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