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條例》共分七章四十七條,細化了港口規劃、建設、經營、安全和監督管理等方面的內容。同時,新出臺的《港口條例》亮點突出,包括賦予政府制定特殊政策支持港口發展的權限;鼓勵投資建設、經營港口以及與港口相配套的設施;進一步理順港口管理體制;規范港口岸線的管理和審批,增強岸線利用和保護的力度等。
《港口條例》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港口發展的需要,在不違背法律、法規的原則下制定特殊政策和措施,促進港口的建設與發展。該規定賦予政府制定政策的權限,為政府采取非常政策和措施加快廣西港口建設和發展提供法制保障。同時,《港口條例》規定,鼓勵和支持國內外經濟組織和個人投資建設、經營港口以及與港口相配套的航道、鐵路、公路、給排水、供電、通信、防污處理、倉儲等設施,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為保障和促進廣西港口發展,《港口條例》在明確縣級以上有關人民政府應當保證必要的資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的基礎上,作出了鼓勵多元化投資的規定。
另外,結合廣西目前港口資源整合工作的成效,《港口條例》對自治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港航管理機構,設區的市、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港航管理機構的管理職責范圍作了規定。同時針對新出現的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港口,明確了主管部門和具體實施行政管理的機構,從而為港口資源整合的后續推進提供了法制保障。
港口岸線實行有償使用 使用期限不超兩年
值得一提的是,針對港口岸線是不可再生資源,資源稀缺和寶貴,新出臺的《港口條例》在港口岸線保護方面作出具體規定,包括明確了港口岸線使用原則;細化了岸線審批條件和程序;規定了臨時使用岸線制度;規定了岸線限期開發制度;建立岸線有償使用制度,增強岸線利用和保護的力度。
其中,《港口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使用港口深水岸線及非深水岸線應當到相應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明確了國家機關辦理審批的程序;第十三條明確了使用港口岸線應當嚴格依照港口規劃,建設項目具有合理性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岸線使用無爭議,岸線使用不影響周邊港口岸線或者航道使用,以及滿足其他法律法規的其他條件。
為提高岸線利用率,增大囤積岸線行為的經濟成本,《港口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取得港口岸線使用自取得許可之日起兩年內開工建設。若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開工建設遲延的,可以于期滿30日前申請辦理續期手續。
鑒于《港口法》沒有對港口岸線的臨時使用做出規定,但實際生產生活中臨時使用港口岸線不可避免,對港口岸線的臨時使用應當遵循及時、合理、適度的原則,《港口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經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可以對岸線臨時使用,但使用期限不超過兩年。
此外,為防止稀缺的港口岸線資源被非法占用和無序開發,保護和有效利用廣西港口岸線資源,從總體上提高港口岸線的利用率,借鑒上海、浙江、福建等發達地區的經驗,《條例(草案)》第十九條規定:港口岸線實行有償使用,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文明表示,《港口條例》通過建立制度、制定措施,依法促進港口科學發展、科學管理和現代化建設進程。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廳長潘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港口條例》的頒布實施,對于整合港口資源,理順管理體制,對加快北部灣經濟建設、打造西江黃金水道,加強港口開發、建設和管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港口資源,維護港口的安全與經營秩序,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港口發展,具有重要現實意義和深遠歷史意義。
檢驗檢疫聲音
隨著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建成發展,廣西北部灣經濟區開放開發,廣西檢驗檢疫局將按照2010年1月國家質檢總局與廣西區政府簽署的《關于推動廣西北部灣經濟區開放開發促進廣西經濟社會發展合作備忘錄》,全力支持廣西港口建設,建設國際大通道、建設中國與東盟的區域性物流基地和商貿基地等。
廣西檢驗檢疫局將在廣西申請增開新口岸和老口岸升格驗收中給予支持和指導,研究采取相應的檢驗檢測措施,支持廣西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保稅物流中心等海關特殊監管區的規劃和建設,研究采取與海關特殊監管區貨物進出口管理模式相適應的檢驗檢疫政策措施,促進廣西擴大口岸開放。
同時支持廣西電子口岸建設,完善廣西電子檢驗檢疫信息化系統,推廣電子申報、電子監管、電子放行、進口貨物快速查驗和出口貨物快速核放等系統,從而幫助廣西更多企業獲得享受國家質檢總局分類管理、直通放行、綠色通道管理的資格,提高口岸出入境貨物和人員的驗放速度,提高技術水平和把關能力,促進廣西產品擴大出口。
《中國國門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