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亮點 更多關注
——盤點2011年汽車法規政策標準
□ 本報記者 王 輝
2011年,諸多與質量有關的汽車政策不斷浮出水面,受到社會極大的關注。本期為您盤點這一年已出臺或正在征求意見的汽車標準及法規。
《車船稅法實施條例》
解讀:12月初,國務院辦公廳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改變了目前現行的車船稅按照車輛的座位數和車型大小來征的“一刀切”的征稅標準,規定乘用車依照排氣量從小到大遞增稅額,共分7檔。
點評:該條例的出臺對提高汽車消費質量起到積極作用。在新能源汽車發展初期,對新能源車船給予稅費上的優惠,可以有效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增加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的積極性。
《家庭汽車產品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草案)》
解讀:10月,《家庭汽車產品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草案)》(以下簡稱汽車三包)再次征求民意,并且在當月舉辦了立法聽證會。
此次公布的汽車三包規定征求意見稿有幾大亮點:家用汽車三包的有效期是從銷售商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整車三包有效期應不低于兩年或者4萬公里,以先達到者為準;主要總成和系統的質量擔保期應不低于3年或者6萬公里,以先達到者為準。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修理時間累計不得超過35天。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汽車產品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了兩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了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或者更換。
點評:汽車三包政策出臺將促使汽車制造業由追求速度型向追求質量、技術、服務轉型。這也會迫使制造商高度重視汽車后市場、研究后市場,加大后市場的支持力度,加大投資,加大引進高質量的技術人才力度。
《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
解讀:7月,國家質檢總局對已經執行了6年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進行升級修改,正式向社會大眾發布《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的征求意見稿,條例擴大了汽車召回的適用范圍,加大了懲罰力度。該條例的一大亮點,就是明確了國外和國內必須同步上報汽車召回信息,這將改變一些汽車廠家在中國的召回時效晚于海外市場的頑疾。另外,相關職能部門的管理范圍,也從車輛延伸到了重要零部件,對于有缺陷的汽車可予以查封和扣押。
點評:該條例因對違規汽車企業的處罰采取嚴厲措施而備受關注。與之前召回相關制度不同的是,該條例一旦從部門規章升級為國務院頒布實施的管理條例,意味著汽車召回管理的監管范圍、監管力度、威懾力、罰責上限等將全面升級。
《校車安全條例(草案)》
解讀:11月27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出席第五次全國婦女兒童工作會議時強調,國務院已經責成有關部門迅速抓緊完善校車標準。2011年12月,《校車安全條例(草案)》開始公開征求意見。(詳見6版)
已公布的《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共有八章,五十九條。草案中提出,國家要建立健全校車安全標準體系,校車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征求意見稿分別對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人、校車通行安全、校車乘車安全、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了詳細規定。
點評:《條例》把校車安全問題真正納入了法制軌道,并且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在校車的安全管理上,應該著眼于祖國發展的未來,從戰略的高度來認識這個問題,不要僅僅看做是一個交通安全問題。
《乘用車內空氣質量評價指南》
解讀:近日,國家環保部與國家質檢總局聯合發布《乘用車內空氣質量評價指南》(簡稱《指南》),規定了車內空氣中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8種常見的車內揮發性有機物濃度要求。該標準主要適用于銷售的新車,使用中的車輛也可參照使用,明年3月1日起實施。
點評:《指南》的發布對我國汽車生產有一定約束和提醒作用,有利于廣大車主的健康。同時,該標準還能讓生產廠家更加注重車內裝配質量,采用更環保的材料,從而對汽車產業的升級起到助推作用。此前,檢測車內空氣質量主要參考《室內空氣質量標準》,但室內空氣情況與車內不同。《指南》推出后,可使車內空氣質量檢測更符合實際情況。
《北京國Ⅳ汽油標準》
解讀:12月,北京就新的燃油標準發布了《北京國Ⅳ汽油標準》征求意見稿。新標準汽油牌號由“90號、93號、97號”修改為“89號、92號、95號”;修改車用汽油中的研究法辛烷值(RON)為“不小于89、92、95”;修改車用汽油中的抗爆指數(RON+MON)/2為“不小于84、87、90”。
新標號汽油的標號、辛烷值和抗爆性都有所降低,同時硫、錳、鉛含量控制更為嚴格。其中,汽油標號(90、93、97)是汽油的辛烷值,辛烷值與汽油機爆震有關,正庚烷的震爆程度最嚴重,定義其辛烷值為0。異辛烷的抗爆震功能最好,其辛烷值定義為100。汽油標號的改變意味著汽油辛烷值的變化,同時汽油的抗爆性也會變化。
點評:新規將極大地減少機動車排放的顆粒物質,這實際上也是為明年實施的國Ⅴ排放標準試水。燃油抗爆性的降低,有利于保護車輛,同時尾氣排放水準將得到提升。《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