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2日 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1號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六條 拆遷人必須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合理補償、安置, 被拆遷人、被拆遷房屋承租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