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號
《黑龍江省土地登記辦法》業經二OO四年四月二十二日省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二OO四年十月十五日起施行。
省長 張左己
二OO四年七月十五日
黑龍江省土地登記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項權利者(以下統稱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土地資產和城鄉地政的統一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登記,是指縣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對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以下統稱土地權利)進行設立、變更、注銷、確認和核發土地證書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土地他項權利,是指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之外的土地權利,包括抵押權、承租權以及國家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土地權利。
土地登記分為初始土地登記和變更土地登記。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土地登記應當遵守本辦法。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依照本辦法登記確認的土地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扣押依法取得的土地證書。
第五條 未辦理或者未獲準辦理土地登記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ㄒ唬┩恋厥褂脵嗖坏棉D讓、出租、抵押、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ǘ┙浥鷾收饔、占用土地或者實施拆遷等造成土地權利變更或者滅失的,不予土地補償;
(三)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著物涉及交易、繼承、贈與的,不予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
第六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登記工作。
墾區所屬農、牧、林場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范圍內的土地,國有森工林區內建設用地以及中、省直和部隊所屬農、牧、林、漁場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第七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土地證書定期查驗確認。具體查驗確認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查詢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土地登記可以實行中介代理。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土地登記代理中介機構資質的確認工作。
土地登記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