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進一步完善缺陷汽車召回管理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明年起施行
■文/本刊記者 施京京
近日,《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的頒布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該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將我國的汽車召回管理由部門規章提升至國家法規,對處罰力度、召回程序、信息共享等方面進行了細化和明確。伴隨新條例的出臺,不僅意味著法律約束力的提高,也意味著我國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保障汽車產品的使用安全。
條例出臺背景
2004年3月,國家質檢總局等四部門發布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我國開始實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制度。據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負責人介紹,截至2011年底,我國共實施召回419次,累計召回缺陷汽車產品621.1萬輛,對保證汽車產品使用安全,促使生產者高度重視和不斷提高汽車產品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從實踐中看,管理規定在召回程序、監管措施等方面也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尤其是管理規定作為部門規章,受立法層級低的限制,對隱瞞汽車產品缺陷、不實施召回等違法行為的處罰過低(最高為3萬元罰款),威懾力明顯不足,影響召回制度的有效實施。為此,在認真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將部門規章上升為行政法規十分必要。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提供的數據,以2008年為例,美國國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召回案件共計778次,總件數22200093輛(件)。同年,我國召回汽車34次,538620輛。雖然近半年來,汽車召回進入了“密集”時代,但是我國召回汽車及相關產品總量依然與全球最大新車市場的規模不相符。與缺陷汽車召回成熟的國家地區相比,我國的缺陷汽車召回落后于世界水平,這也是此次召回條例出臺的重要原因之一。
加大處罰力度
據悉,新的條例是在總結《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實施經驗的基礎上起草而成,更有針對性,也更具法律約束力。與2004年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相比,《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對隱瞞汽車產品缺陷、不實施召回等違法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
根據該條例,生產者違反條例規定,未按照規定保存有關汽車產品、車主的信息記錄,或未按照規定備案有關信息、召回計劃,或未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召回報告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管理條例規定,生產者、經營者不配合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缺陷調查,或生產者未按照已備案的召回計劃實施召回,或生產者未將召回計劃通報銷售者,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此外,新的條例還對一些嚴重的違法行為作出了嚴厲的處罰規定:生產者違反條例規定,未停止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缺陷汽車產品,或隱瞞缺陷情況,或經責令召回拒不召回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缺陷汽車產品貨值金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據了解,罰款金額為缺陷汽車產品貨值金額1%至10%之間的規定非常嚴厲,一批缺陷汽車可能有幾十萬輛,甚至上百萬輛,即使以1%計,罰款數額都十分龐大。這對于隱瞞缺陷情況、拒不召回缺陷汽車等違法行為極具威懾力。據中國汽車流通協會副秘書長羅磊介紹,此前的規定中,對隱瞞汽車產品缺陷或不實施召回等行為的懲罰,最高限額僅為3萬元,這對于絕大多數汽車生產廠家來說可謂九牛一毛,懲罰力度起不到相應的震懾作用。而對汽車廠家來說,罰款并不是最嚴重的,嚴重的是條例中標明情節嚴重者可被吊銷生產許可,這對于汽車生產廠家來說是致命打擊,因而將引起國內全部整車商的重視。
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新出臺的條例明確規定了產品缺陷信息的投訴和收集方式。眾所周知,除了消費者反饋或者企業主動召回,相關產品缺陷的信息很難收集,而消費者能發現許多在實驗室里、在測試過程中發現不了的問題。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有關負責人表示:“經過對消費者投訴的匯總分析,一些有規律性的問題就會被發現。”為此,新條例對這部分內容進行了完善。條例第六條中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投訴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以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布受理投訴的電話、電子郵箱和通信地址。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建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統,收集匯總、分析處理有關缺陷汽車產品信息。”
同時,由于汽車從生產、出口到維修使用等各個環節,都經過不同部門的檢查和監督。為此,建立多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尤為重要。新條例規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海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汽車產品的生產、銷售、進口、登記檢驗、維修、消費者投訴、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機制。多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將更有利于產品缺陷問題的收集。
完善程序和細節
據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召回程序是否明確具體,是否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是確保生產者履行召回責任的前提。對此,條例從以下3個方面做了規定:一是明確了召回啟動程序。生產者獲知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組織調查分析,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汽車產品,并實施召回;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經缺陷調查認為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也應當通知生產者實施召回。生產者認為其汽車產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提出異議,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技術檢測或者鑒定。生產者既不按照通知實施召回又不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或者經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組織論證、技術檢測或者鑒定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責令生產者實施召回,生產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汽車產品,并實施召回。二是規定了召回實施程序。生產者實施召回,應當按照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的規定制定召回計劃,并按照召回計劃實施召回。對實施召回的缺陷汽車產品,生產者應當及時采取修正或者補充標志、修理、更換、退貨等措施消除缺陷。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對召回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并組織與生產者無利害關系的專家對生產者消除缺陷的效果進行評估。三是規定了召回報告程序。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的規定提交召回階段性報告和召回總結報告。
據了解,新條例完善了召回程序,并對一些可能導致各方相互扯皮的細節進行了明確。比如,汽車產品存在缺陷需要召回時,生產者應當承擔消除缺陷的費用和對缺陷汽車產品進行運輸所需的必要費用。與此同時,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汽車產品出廠時未隨車裝備的輪胎存在缺陷的,由輪胎的生產者負責召回。”避免了輪胎生產商和汽車生產商相互推諉的情況出現。
加大調查力度
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從表面上看,目前我國的汽車召回是由企業主動實施的,但事實上,不少是缺陷產品管理中心深入調查,并掌握了充分的證據后,廠商才承認問題,最終實施召回的,因此主管部門的調查不可或缺。為此,管理條例明確,國務院質監部門開展缺陷調查,可以進入生產者、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調查,查閱、復制相關資料和記錄,向相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況。生產者和經營者應當配合缺陷調查,提供調查需要的有關資料。此舉在賦予監督機關更高權限的同時,也大幅提升了對缺陷汽車的調查力度。
在信息的記錄、保存方面,條例規定,生產者應當建立并保存汽車設計、制造、標識、檢驗等方面的信息記錄及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務院質監部門的規定,建立并保存汽車相關信息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為了讓缺陷調查掌握更多的真實信息,條例還規定,生產者應當將自身基本信息,汽車技術參數和汽車產品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因汽車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故障而發生修理、更換、退貨的信息,汽車在中國境外實施召回的信息等報國務院質監部門備案。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將加強信息收集、風險評估、缺陷調查與認定等技術支持能力建設,推動國家缺陷工程分析實驗室建設,為行政監管提供技術支撐。
促進市場成熟
中國汽車產業要進一步發展,消費環境的優化是必須步驟,而設立嚴格的召回制度,則是向行業國際慣例靠攏的表現。業內專家認為,隨著新條例的實施,中國汽車市場將會在更嚴格的法律規范中逐漸走向成熟,汽車企業在產品研發、設計、制造、銷售等各個環節將更為謹慎,以求完善產品質量,而消費者在今后的汽車維權時又多了一個有力的法律武器。中國汽車流通協會常務理事賈新光表示,相較于合資品牌,自主車企召回經驗少,管理條例的頒布對于自主品牌汽車的品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預見,新條例不僅為消費者提供了更加堅實的法規保障,也將是汽車企業進一步提升產品品質的直接推動力。
《中國質量技術監督》2012年11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