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13日公布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指出,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發生在管轄范圍內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實施緊急報告制度。
《辦法》規定,事故涉及人數超過30人的,應當于6小時內報告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事故涉及人數超過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應當于6小時內報告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時逐級上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事故發生在學校或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的,應當于6小時內報告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并及時逐級上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其它需要實施緊急報告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辦法》同時規定,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參與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事故調查時,有權向有關餐飲服務經營者了解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情況,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并采取以下臨時控制措施:(一)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用具,并責令進行清洗消毒;(三)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監督銷毀;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四)依法對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情況進行發布,并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說明。
《辦法》要求,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應當立即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在2小時之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按照相關監管部門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應當配合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辦法》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謊報和緩報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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