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促進首都經濟發展,鼓勵跨國公司在京設立地區總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跨國公司地區總部(以下簡稱地區總部),是指外國跨國公司以投資或授權形式在本市注冊設立的,對在一個或一個以上國家行政區域內的企業行使管理和服務職能的唯一總機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跨國公司在本市注冊設立的地區總部,參照本規定執行。
在本市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地區總部適用本市有關促進金融發展的政策規定。
第三條 對2009年1月1日以后在京新注冊設立或新遷入京的,注冊資本在1億元人民幣(含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地區總部,按注冊資本金額給予不同檔次資金補助,補助分3年發放。
對一次性增資達到規定檔次的地區總部,按相應標準給予差額補助。
第四條 對在京新注冊設立或新遷入京的地區總部租用辦公用房的,連續3年給予租金補助。申請租房補助的地區總部,租用期應不少于3年;享受補助期間,不得將自用辦公用房出租、轉租或改變其用途;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退還已獲得的補助。本條款在朝陽區試點,由朝陽區政府負責落實,其他區縣可參照執行。
第五條 對2009年1月1日以后在京新注冊設立或新遷入京的地區總部及其設立的研發中心自建或購買辦公用房的,可享受一次性補助。享受補助的地區總部,5年內不得對外出售、出租辦公用房或改變其用途。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退還已獲得的補助。
第六條 從2009年度起,對年營業收入首次超過1億元人民幣(含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地區總部,按營業收入給予不同檔次資金獎勵,獎勵分3年發放。
第七條 地區總部可依法從事投資經營決策、生產經營管理、資金運作和財務管理、技術支持與研究開發、市場營銷服務、進出口及國內分銷、物流配送服務、信息服務、承接跨國公司內部及境外其他公司的服務外包、員工培訓與管理,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從事的其他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
第八條 地區總部可建立統一的內部資金管理體系,按國家有關規定對自有資金實行統一管理。涉及外匯資金運作的,按國家外匯管理政策執行。符合條件的地區總部按有關規定可參與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等試點業務。投資性公司按國家關于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規定,可設立財務公司,為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企業提供集中財務管理服務。
第九條 對地區總部及其設立的研發中心,海關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為其進出口貨物提供通關便利。積極協助地區總部根據實際需要,在北京天竺綜合保稅區開展倉儲物流、分銷配送、保稅加工制造、高端研發等業務。
第十條 自2009年1月1日起,對地區總部1位主要負責人以市政府名義給予獎勵。該獎勵政策自地區總部被認定次年起連續執行3年。
對在1個年度內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增量名列前10名的地區總部,對其1位主要負責人以市政府名義給予獎勵。
所得獎金按國家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十一條 在地區總部連續兩年以上擔任副總經理以上職務或相當職務的人員,可按北京市有關吸引高級人才獎勵管理規定享受獎勵。
第十二條 地區總部外籍人員可享受多次出入境便利。地區總部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等外籍高層管理和技術人員,可申請辦理不超過5年多次入境有效的F字簽證;部門經理等中層管理和技術人員,可申請辦理不超過3年多次入境有效的F字簽證;一般外籍員工可申請辦理不超過1年多次入境有效的F字簽證。上述外籍人員的外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請與上述人員相同期限的F字簽證。
受聘于地區總部的持L、X字簽證入境的外籍人員,可根據需要,按上述臨時入境辦理條件申請F字簽證。
地區總部的外籍人員急需短期來華,如未及時在我駐外使領館辦理簽證的,可在首都機場口岸申請簽證。
第十三條 地區總部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等外籍高層管理和技術人員,需在京常住的,可申請辦理有效期5年的外國人居留許可;部門經理等中層管理和技術人員,可申請辦理有效期4年的外國人居留許可;一般外籍員工可申請辦理有效期3年的外國人居留許可。上述外籍人員的外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請與上述人員相同期限的外國人居留許可。以上居留許可期限不得超過其護照有效期。
地區總部的高級管理人員按有關規定可優先辦理《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第十四條 對地區總部的中國籍員工因商務需要赴香港、澳門的,可申請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和多次出入境有效的商務簽注;對地區總部的中國籍員工因商務需要赴臺灣的,如提供國務院臺辦批件和臺灣地區旅行證,可優先辦理《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
第十五條 地區總部聘用外籍人員在本市就業的,可申請一并辦理外國人就業許可和《外國人就業證》。
第十六條 地區總部及其研究開發機構聘用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引進本市急需緊缺的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或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并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人員,可申請辦理人才引進;聘用具有學士及以上學位或取得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可申請辦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證》。
第十七條 地區總部高級管理人員的子女如需在本市入托、在中小學就讀的,由地區總部所在地區縣政府負責安排,提供便利。
第十八條 地區總部的外籍員工可不受在境內工作時間限制,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住、自用商品房。
第十九條 市商務委負責在京地區總部的認定、補助獎勵兌現和提供便利政策的協調落實工作,并牽頭負責實行一個窗口對外服務,簡化辦事手續,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補助和獎勵的具體辦法,由市商務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稅務、統計等部門另行制定。所涉及的補助或獎勵1年兌現1次,由上述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商務委負責協調解決。此前發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鼓勵跨國公司在京設立地區總部若干規定的通知》(京政發〔1999〕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