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2008年1月30日對外發布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分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于2008年4月1日施行。
一、為什么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企業實施分類管理辦法》進行修訂?
(一)進出口貿易形勢發展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企業實施分類管理辦法》(署令第71號發布)自1999年6月實施以來,對規范企業進出口行為、鼓勵企業守法自律、合理配置海關管理資源起到了積極而顯著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進出口貿易迅猛發展,國家信用體系建設和現代海關制度推進步伐加快,以及中國海關參與國際事務逐步廣泛深入,其合法性、合理性以及適用性、有效性等都有待改進和完善,需要補充、細化、修改相關內容,以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
(二)適應海關管理模式變革的需要
企業分類管理制度是建設現代海關制度的重要基礎。建立以企業為單元的新型監管模式,實施企業分類管理是實現海關監管資源合理配置的有效途徑,是解決目前海關嚴密監管與高效運作和日益增長的業務量與有限的人力資源矛盾的根本辦法,其基礎地位和守法便利導向作用日益重要,是海關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的重大變革。
(三)整合便利措施,統一海關執法的需要
為服務經濟、促進發展,海關總署及有關海關相繼出臺了一些通關便利措施。有必要通過修訂《辦法》將這些通關便利措施進行整合、規范,統一海關的執法。
二、新修訂的《辦法》有何特點?
與原制度相比,《辦法》有以下特點:
(一)將中國海關簽署的世界海關組織《全球貿易安全與便利標準框架》中的“經認證的經營者”(AEO)制度轉化為國內制度。將“經認證的經營者”(AEO)制度的實體要求、貿易便利措施和認證程序納入其中,明確了貿易安全與驗證稽查的內容和要求。
(二)擴大了企業分類管理的適用范圍。在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基礎上,增加了報關企業,并明確在海關登記的加工企業,也按照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實施分類管理。同時為國際貿易供應鏈上的沒有在海關注冊登記的其他企業實施分類管理預留了相應的立法空間。
(三)增加了企業類別。在原有A、B、C、D四個管理類別的基礎上新增AA類管理類別。AA類企業與原A類并非同一概念,是好中之好。規定AA類企業作為中國海關的“經認證的經營者”,必須經過中國海關實施的包括內控機制、貿易安全審查的驗證稽查。與“經認證的經營者”(AEO)制度和此前實施的進出口企業“紅、黑名單”制度相銜接。
(四)明確了海關與商界的合作伙伴關系。提出了海關與企業建立合作伙伴關系的要求,在具體的海關規章中予以體現,并予制度保障!掇k法》規定“海關與企業應當加強合作,開展經常性信息交流和業務聯系”的內容,明確提出海關與企業建立合作伙伴關系,為今后開展此項工作提供法律依據。
(五)對不同類別企業實施差別管理。為鼓勵企業守法自律,《辦法》規定“海關總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則,對適用不同管理類別的企業,制訂相應的差別管理措施,其中AA類和A類企業適用相應的通關便利措施,B類企業適用常規管理措施,C類和D類企業適用嚴密監管措施!
(六)整合了通關便利措施。按照“統一、規范、配套”原則,《辦法》吸收歸并了進出口企業“紅、黑名單”制度和大型高新技術企業便捷通關制度適用的通關便利等措施,通過制定通用的《企業分類管理措施目錄》,對全國海關實施的不同通關便利措施予以整合,統一和規范海關執法。
(七)與國家信用體系建設相銜接!掇k法》是建立海關信用管理體系的重要內容,也是國家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辦法》對AA類、A類企業條件作出了在相關行政管理機關無不良記錄的規定。作為《辦法》的配套措施,海關總署正在研發“企業守法評估系統”。依托《辦法》和“企業守法評估系統”,歸納海關信用信息和外部門信用信息需求目錄,建立以企業為單元、整合涉及企業的各方面信息,為分類管理提供動態、及時和準確的信息支持。
三、《辦法》將對企業產生哪些具體影響?
由于對不同類別的企業,海關將實施不同的管理措施,因此,《辦法》實施后,將對進出口企業、報關企業以及加工貿易生產企業等產生深遠的影響。
對A類企業,海關將實施“屬地報關、口岸驗放”,優先派員到企業結合生產或裝卸環節實施查驗,業務現場優先辦理貨物申報、查驗、放行手續,在進口貨物起運后抵港前或出口貨物運入海關監管場所前辦理報關手續,優先安排在非工作時間和節假日辦理加急通關手續,按規定實行銀行保證金臺賬“空轉”或不實行銀行保證金臺賬制度,優先辦理加工貿易備案、變更、報核等手續,優先辦理報關注冊登記手續,優先組織對報關員的報關業務培訓和崗位考核等一系列通關便利措施。
對AA類企業,除享受A類通關便利措施外,海關還將實行信任放行,指派專人負責協調解決企業辦理海關事務的疑難問題,報關單電子數據經電子審核后直接進入現場驗放環節辦理復核、驗放手續,對進出口貨物一般不予開箱查驗等通關便利措施。
對B類企業適用常規管理措施,而對C、D類企業,海關則要在審單、查驗、核查等通關、加工貿易業務開展和后續管理環節實行嚴密的監管措施。
四、企業管理類別是如何調整的?
企業類別的調整分為上調和下調管理類別。
對于企業類別上調的,必須由企業向注冊地海關提出申請,按規定提交申請書及相關材料。注冊地海關經審核后,認為企業所提交的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制發《企業分類管理申請受理決定書》,然后報直屬海關審定。對于不符合形式審核要求的申請,注冊地海關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內容和材料。
對申請AA類的,海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適用或者不予適用的決定;對申請A類的,海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適用或者不予適用的決定。對于申請C、D類調整為B、C類的,海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作出調整或不予調整的決定。
海關發現企業有應當降低管理類別情形的,將按照規定下調其所適用的管理類別并制發《企業類別調整決定書》。
經海關決定調整企業管理類別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海關按照調整后的管理類別對企業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企業注冊地海關在決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將決定書送達企業。
五、《辦法》所涉及的法律文書或報表有哪些?
《辦法》所涉及的法律文書有:《適用AA類管理申請書》、《適用A類管理申請書》、《企業類別調整申請書》、《企業分類管理申請受理決定書》、《適用AA類管理決定書》、《適用A類管理決定書》、《不予適用AA類管理決定書》、《不予適用A類管理決定書》、《企業類別調整決定書》(上調使用)、《企業類別調整決定書》(下調使用)、《不予調整企業類別管理決定書》。
《辦法》涉及企業報送的相關報告或報表有:《經營管理狀況報告》、《審計報告》、《進出口業務情況表》、《報關代理業務情況表》。(關 宣) 《中國國門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