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入門檻降低 審批層級下放
———解析新修訂的《出入境檢驗檢疫代理報檢管理規定》的十大變化
日前,新修訂的《出入境檢驗檢疫代理報檢管理規定》已正式發布,將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新規章凸顯了現代物流高效、集約的要求,體現了下放權限、減少審批層級的管理思路,為代理報檢企業營造了一種鼓勵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行業氛圍。本文將運用比較法的分析方法,解析其在修訂前后的十大變化:
變化一:行政許可審批權下放
新規章將代理報檢企業注冊登記這一行政許可的審批決定權由原來的國家質檢總局下調至了各地直屬局,且直屬局與各分支機構均可受理申請事宜。這一調整,下放了審批職權,減少了許可層級,有效縮短了審批流轉周期,便利了申請企業。
變化二:行業準入門檻降低
新規章適當降低了注冊代理報檢企業的申請條件,例如將代理報檢企業注冊資金的底線由原來的人民幣150萬元下調至100萬元,將報檢員的最低人數要求由原來的10名減少至5名。這一變化有助于更多的企業參與到代理報檢行業中來,以公平競爭,優勝劣汰的市場手段促進行業規范與管理。
變化三:業務范圍擴大至直屬局轄區
新規章將代理報檢的業務范圍擴大至“在其注冊登記的直屬局轄區”。為方便企業開展業務,還允許設立分公司以分公司名義開展代理報檢業務。這一立法變化從執業地域、從業形式上保障了代理報檢企業經營的靈活自主。
變化四:取消了社保,申請材料更簡化
新規章明確了申請代理報檢企業注冊登記時提交的8項申請材料,去除了原規定中“國家質檢總局規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的兜底條款。除“勞動合同”外,“社會保險登記證”、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文件等社保材料已不需在申請時提交。由此可見,規章修訂后對申請材料的要求更合理,范圍更明確,項目更簡潔。
變化五:行政許可時限有限制
新規章較之于舊規章在代理報檢企業注冊登記工作的時限、程序等內容的要求上都全面與《行政許可法》接軌。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該項行政許可涵蓋了申請材料形式審查、實質審查以及現場核查等較多的工作環節,分支機構受理申請的,還涉及分支機構與直屬局之間的內部分工與材料流轉。但是這些所有的工作一般情況下都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
變化六:《代理報檢企業注冊登記證書》有了有效期
舊規章對《注冊登記證書》沒有設定明確的有效期,其效力的判定是結合年審進行的。新規章增加了《注冊登記證書》有效期為4年的規定。同時為與證書有效期一致,還規定代理報檢企業的代理報檢業務檔案保存期限為4年。
變化七:“例行審核”取代“年審”
新規章將對代理報檢企業監督管理的方式由一年一審改為每兩年一次的例行審核。審核機構也將原來年審時的直屬局調整為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同時取消了過去對審核情況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的要求。
變化八:納入誠信管理體系,公布違法行為
新規章要求直屬局根據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誠信管理制度的規定,對代理報檢企業實施分類管理。受到行政處罰的代理報檢企業,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向社會公布。這一規定加大了企業違法的社會成本,增強了執法的威懾力。
變化九:增設“法律責任”和處罰條款
新規章專設了第五章“法律責任”,其中第27條細化了《商檢法實施條例》第58條關于代理報檢企業違法的規定,列舉了屬于“擾亂報檢秩序”的五種表現方式。同時,該規章還依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設定了3萬元以下的處罰條款。例如對于未建立代理報檢業務檔案,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未按期申請例行審核的違法行為,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變化十:劃清從業禁止與回避人群的范圍
較之于舊規章中“檢驗檢疫機構和工作人員”這一較為模糊的從業禁止與回避規定,新規章更加明確地將“檢驗檢疫機構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列入了禁止從事代理報檢業務的范圍。(周勤華)《中國國門時報》
周勤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