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2009年8月31日,國家質檢總局批準頒布了《起重機械使用管理規則》(TSG Q5001-2009)。此規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明確規定了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管理、使用登記和變更以及日常維護保養和自行檢查方面的要求,以規范起重機械使用環節的管理工作。現將該規則的部分內容刊登如下,供讀者學習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起重機械的使用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范圍內起重機械的使用管理。
第三條 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要求,確保起重機械安全使用。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全國起重機械使用的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起重機械使用的安全監察工作。
第二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五條 使用單位應該根據起重機械的用途、使用頻率、載荷狀態和工作環境,選擇適應使用條件要求的相應品種(型式)的起重機。如果選型錯誤,由使用單位負責。
第六條 使用單位購置的起重機械應當由具備相應制造許可資格的單位制造,產品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關標準的要求,隨機的產品技術資料應當齊全。產品技術資料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計文件,包括總圖、主要受力結構件圖、機械傳動圖、電氣和液壓(氣動)系統原理圖;
(二)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三)安裝使用維修說明;
(四)制造監督檢驗證書(適用于實驗制造監督檢驗的);
(五)整機和安全保護裝置的型式試驗合格證明(制造單位蓋章的復印件,按覆蓋原則提供);
(六)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制造單位蓋章的復印件,取證的樣機除外)。
第七條 使用單位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許可資格的單位進行起重機械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以下通稱施工),并且督促其按照《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驗規則》(TSG Q7016)的要求接受監督檢驗。
使用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塔式起重機在使用過程中的頂升,并且對其安全性能負責。
第八條 起重機械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監督施工單位依法履行安裝告知、監督檢驗等義務,并且在施工結束后要求施工單位及時提供以下施工技術資料,存入安全技術檔案:
(一) 施工告知證明;
(二) 隱蔽工程及其施工過程記錄、重大技術問題處理文件;
(三) 施工質量證明;
(四) 施工監督檢驗證明(適用于實施安裝、改造和重大維修監督檢驗的)。
第九條 不實施安裝監督檢驗的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TSG Q7015)的規定,向檢驗檢測機構提出首次檢驗申請,經檢驗合格,辦理使用登記,依法投入使用。
第十條 使用單位應當設置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從事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起重機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且嚴格執行。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 安全管理機構的職責;
(二) 單位負責人、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崗位責任制;
(三)起重機械操作規程,包括操作技術要求、安全要求、操作程序、禁止行為等;
(四)索具和備品備件采購、保管和使用要求;
(五)日常維護保養和自行檢查要求;
(六)使用登記和定期報檢要求;
(七)安全管理人員、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教育培訓和持證上崗要求;
(八)安全技術檔案管理要求;
(九) 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十)應急救援預案和救援演練要求;
(十一)執行本規則以及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接受安全監察的要求。
第十二條 使用單位的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考核大綱》(TSG Q6001)的規定和要求,經考核合格,取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質監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方可從事相應的安全管理和作業工作。
第十三條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實施日常維修保養和自行檢查、全面檢查;
(二)組織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及相關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工作;
(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變更手續;
(四)編制定期檢驗計劃并且落實定期檢驗的報檢工作;
(五)檢查和糾正起重機械使用中的違章行為,發現問題立即進行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起重機械并且及時報告單位有關負責人;
(六)組織制定起重機械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一旦發生事故按照預案要求及時報告和進行救援;
(七)對安全技術檔案的完整性、正確性、統一性負責。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工作時應當隨身攜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并且自覺接受質監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嚴格執行起重機械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管理制度;
(二)填寫運行記錄、交接班等記錄;
(三)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和自行檢查,并且進行記錄;
(四)參加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
(五)嚴禁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
(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現場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當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時,停止作業并且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現場。
(七)參加應急救援演練,掌握相應的基本救援技能。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作業時應當隨身攜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并且自覺接受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和質監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 本規則第六條規定的產品技術資料;
(二) 本規則第八條規定的施工技術資料;
(三) 與起重機械安裝、運行相關的土建技術圖樣及其承重數據(如軌道承重梁等);
(四)《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表》(見附件A,以下簡稱《使用登記表》);
(五) 定期檢驗報告;
(六) 在用安全保護裝置的型式實驗合格證明;
(七) 日常使用狀況、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八) 日常維護保養和自行檢查、全面檢查記錄。
第十六條 起重機械出租單位應當與承租單位簽訂協議,明確出租和承租單位各自的安全責任。承租單位在承租期間應當對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負責。
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機械:
(一)未進行使用登記的;
(二)沒有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未經檢驗(包括需要實施的監督檢驗或者投入使用前的首次檢驗,以及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應當選擇具有相應安裝許可資格的單位實施起重機械的拆卸工作,并且監督拆卸單位制定拆卸作業指導書,按照拆卸作業指導書的要求進行施工,保證起重機械拆卸過程的安全。拆卸作業指導書應當包括拆卸作業技術要求、拆卸程序、拆卸方法和措施等內容。
第十八條 流動作業的起重機械跨原登記機關行政區域使用時,使用單位應當在使用前書面告知使用所在地的質監部門,并且接受其監督檢查。
起重機械重新安裝(包括移裝)使用,使用單位應當監督施工單位辦理安裝告知,并且向施工所在地的檢驗檢測機構申請施工監督檢驗。
第十九條 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的要求,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并且做好定期檢驗相關的準備工作。
對流動作業的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向使用所在地的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并且將定期檢驗報告報原負責使用登記的質監部門。
超過定期檢驗周期或者定期檢驗不合格的起重機械,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條 起重機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且采取解體等銷毀措施:
(一)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的;
(二)達到安全技術規范等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不能繼續使用的或者滿足報廢條件的。
第二十一條 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該停止使用,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并且進行記錄,記錄存入安全技術檔案。
使用單位可以根據起重機械使用情況,聘請有關機構或者有關專家對使用狀況進行評估。使用單位可以根據評估結果進行整改,并且對其整改結果負責。
第二十二條 使用單位應當制定起重機械應急救援預案,當發生起重機械事故時,使用單位必須采取應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同時,按照《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使用登記和變更
第二十三條 起重機械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到起重機械使用所在地的直轄市或設區的市的質監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
流動作業的起重機械,在產權單位所在地的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
第二十四條 使用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查和頒發《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統一格式,見附件B,以下簡稱《使用登記證》)。
第二十五條 使用單位申請辦理使用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以下資料,并且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使用登記表》(一式二份);
(二)使用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起重機械產權所有者(公民個人擁有)的身份證;
(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四)安裝監督檢驗證書或者首次檢驗報告;
(五)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名錄(列出姓名、身份證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件號碼及其持證種類、類別和項目)或者人員的證件原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目錄。
第二十六條 登記機關接到申請材料,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對不予受理的,應當一次性以書面形式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七條 登記機關對經審查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頒發使用登記證。
因使用單位原因延長的時間不包括在規定的時間內,但是登記機關必須向使用單位說明原因。
第二十八條 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時,應當按照《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編號編制辦法》(見附件C)編制使用登記證編號。
第二十九條 使用單位應當將《使用登記證》置存于以下位置:
(一) 有司機室的置于司機室的顯著位置;
(二) 無司機室的存入使用單位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三十條 起重機械停用1年以上時,使用單位應當在停用后30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報停手續,并且將《使用登記證》交回登記機關;重新啟用時,應當經過定期檢驗,并且持檢驗合格的定期檢驗報告到登記機關辦理啟用手續,重新領取《使用登記證》。
未辦理停用手續的,定期檢驗按正常檢驗周期進行。
第三十一條 需要改變起重機械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的,必須經過具備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改造,并且按照《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驗規則》的規定,實施監督檢驗。
起重機械在改造完成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重新填寫《使用登記表》,并且持原《使用登記表》和《使用登記證》、改造監督檢驗證書,向使用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變更。
第三十二條 起重機械產權發生變化,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要求辦理使用登記注銷手續。原使用單位應當將《過戶(移裝)證明》、標有注銷標記的原《使用登記表》和《使用登記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移交給新使用單位。
新使用單位應當重新填寫《使用登記表》,在起重機械投入使用前,持《過戶(移裝)證明》、標有注銷標記的原《使用登記表》和《使用登記證》、移裝的監督檢驗證書(實施移裝的)、上一周期的定期檢驗報告和本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一)至(四)項的資料,按照本規則的要求重新辦理使用登記。
第三十三條 起重機械報廢,使用單位應當提出書面的報廢申明,向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注銷手續,并且將《使用登記證》和《使用登記表》交回登記機關進行注銷。
第四章 日常維護保養和自行檢查
第三十四條 在用起重機械至少每月進行一次日常維護保養和自行檢查,每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保持起重機械的正常狀態。日常維護保養和自行檢查、全面檢查應當按照本規則和產品安裝使用維護說明的要求進行,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進行處理,并且記錄,記錄存入安全技術檔案。
第三十五條 在用起重機械的日常維護保養,重點是對主要受力結構件、安全保護裝置、工作機構、操縱機構、電氣(液壓、氣動)控制系統等進行清潔、潤滑、檢查、調整、更換易損件和失效的零部件。
第三十六條 在用起重機械的自行檢查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整機工作性能;
(二)安全保護、防護裝置;
(三)電氣(液壓、氣動)等控制系統的有關部件;
(四)液壓(氣動)等系統的潤滑、冷卻系統;
(五)制動裝置;
(六)吊鉤及其閉鎖裝置、吊鉤螺母及其放松裝置;
(七)聯軸器;
(八)鋼絲繩磨損和繩端的固定;
(九)鏈條和吊輔具的損傷。
第三十七條 起重機械的全面檢查,除包括第三十七條要求的自行檢查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金屬結構的變形、裂紋、腐蝕,以及其焊縫、鉚釘、螺栓等連接;
(二)主要零部件的變形、裂紋、磨損;
(三)指示裝置的可靠性和精度;
(四)電氣和控制系統的可靠性。
必要時還需要進行相關的載荷試驗。
第三十八條 使用單位可以根據起重機械工作的繁重程度和環境條件的惡劣狀況,確定高于本規則規定的日常維護保養、自行檢查和全面檢查的周期和內容。
第三十九條 起重機械的日常維護保養、自行檢查,應當由使用單位的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實施;全面檢查,應當由使用單位的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組織實施。
使用單位無能力進行日常維護保養、自行檢查和全面檢查時,應當委托具有起重機械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資格的單位實施,但是必須簽訂相應工作合同,明確責任。
附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