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檢網訊 (柯 紀)國家質檢總局網站今天全文刊發《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10版)。國家質檢總局在發布公告中指出,為進一步規范食品生產許可工作,依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29號),國家質檢總局組織修訂了《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10版),現予以公布。
此次發布的《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10版)明確,對申請人生產許可規定條件的審查工作,包括審核資料、核查現場和檢驗食品。
該《通則》對實施現場核查的要求是,核查申請人生產現場實際具備的條件與申請材料的一致性,以及與申請生產的食品相關的衛生規范、條件及審查細則規定要求的合規性。如要核查廠區內外環境是否與申請材料申述情況一致,是否符合相關衛生規范及條件的要求;車間布局及環境是否與申請材料申述情況一致,以及車間布局的合規性;各功能庫房面積、防護條件、溫濕度控制等是否與申請材料申述情況一致,以及是否能滿足生產食品品種數量存放要求等。
在核查檢驗條件方面,《通則》要求申請材料中申明自行出廠檢驗的,主要核查出廠檢驗設備是否齊全、精度是否滿足要求、是否與申請材料申述情況一致。申明委托檢驗的,核查委托合同是否滿足要求及其與申請材料的符合性。
《通則》規定,對設立食品生產企業申請人的審查結論分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當全部項目的審查結論均為符合的,許可機關依法作出準予食品生產許可決定;當任何一個至八個項目審查結論為基本符合的,申請人應對基本符合項進行整改,整改應在10日內完成,申請人認為整改到位的,由當地縣局予以審查確認并簽字,許可機關作出準予食品生產許可決定;當任何一個項目的審查結論為不符合或者八個以上項目為基本符合、預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許可機關依法作出不予食品生產許可決定。
該《通則》還對生產許可檢驗工作程序及要點做出了若干說明。該《通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審查通則(2004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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