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廈門檢驗檢疫局同安辦檢驗員在對轄區某企業報檢出口哥斯達黎加的一批503箱、2012輛的嬰兒手推車,進行現場查驗時,發現產品標志和使用說明不符合相關法規要求,同安辦立即按規定予以處理。這是廈門檢驗檢疫局首次檢出出口嬰兒手推車不合格。
近年來,隨著國內外屢有發生嬰兒手推車質量問題,各國政府對嬰兒手推車產品都越來越重視,紛紛制定了詳盡的技術法規(如EN 1888:2003、ASTM F833-08、GB GB14748-2006等),從結構、材料、包裝、產品標志、使用說明等各方面加以嚴格的限制和引導。在此基礎上,國家質檢總局于今年起正式將嬰兒手推車產品納入法檢目錄,并納入玩具許可證管理。依據GB14748-2006(兒童推車安全要求)標準規定,嬰兒手推車在包裝、使用說明書及標簽上應標明相關警示說明或警示標志;應標明產品所適用的年齡范圍和預定承載的重量;還需標明產品生產者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等。如果在產品上未提供以上信息,可能造成消費者無法正確、安全地使用嬰兒手推車,進而造成傷害或在發生產品質量安全問題時,無法進行溯源追蹤。
針對這一情況,同安辦領導高度重視,安排業務骨干,深入企業,現場指導企業嚴格按照相關標準要求逐一進行整改,待整改完畢并二次檢驗合格后方予以放行;并舉一反三,進一步加強對出口嬰兒手推車產品的檢驗監管,把好產品質量關,阻止不合格產品“推”出國門。
與此同時,同安辦檢驗員深入企業,面對面進行檢驗檢疫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貫,增強企業的法律意識;對企業負責人和品管人員進行ISO9000等質量管理知識培訓,指導企業完善質量管理體系建設,從制度上,筑牢產品質量安全之“網”。(張智嘉)
張智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