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法》經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正式通過,2012年1月1日實施。該部法律先后五次審議草案、歷經12年才得以正式通過。該法就行政強制的定義、原則、種類、設定、實施主體、程序、責任等方面作了全面具體的規定,該部法律的出臺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行政法律體系、規范了行政法律關系,一方面賦予行政機關必要的手段,保證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維護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另一方面,對行政強制進行規范,避免和防止權力的濫用,以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質監部門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中設定了查封、扣押、登記保存、強制執行等行政強制行為,如何加強對該部新法律的學習,并在具體適用當中予以銜接,筆者結合個人學習理解作淺要剖析,供同仁們學習參考。
一、強制措施的實施主體。該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不得委托。同時,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查封、扣押應當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實施。目前市縣質監部門由稽查機構負責行政執法工作,稽查機構屬事業組織,據此,該部法律實施后,現有稽查機構在行政執法中將不能行使行政強制措施權,這是亟需解決的問題。
二、強制措施的文書。該法第十八條規定,在實施強制措施時需遵守10條規定。 現有法律文書需結合這10條規定作進一步地修改完善。同時,實施查封、扣押措施時還應當執行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制作并當場交付決定書和清單,且載明規定事項。
三、強制措施的期限。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中均設定查封、扣押,但未規定限期。原國家質監局關于實施《產品質量法》若干問題實施的意見(質技監局政發[2001]43號)規定查封、扣押期限為三個月。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實施《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質檢法[2003]206號)規定,查封、扣押期限為十五天。《行政強制法》實施后,關于查封、扣押期限應執行該法第二十五規定。因為該法是行政強制的專門法,且國家局的意見不是法律、行政法規。同時,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且需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檢驗、檢測的期間不在查封、扣押期限范圍內,但需明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該法第二十八條還規定,查封、扣押期滿需及時作出解除決定。超期未作出處理決定或未依法解除,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四、強制執行程序。質監部門所依據的法律沒有設定行政強制執行權,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行政機關設定了申請強制執行前需履行催告義務,且需送達催告書十日后方可申請,并明確了催告書需載明的事項。同時規定,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加處的滯納金不得超過本金。
在有利于執行到位方面,規定了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已經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機關,可以將查封、扣押的財物依法拍賣抵繳罰款。同時,在申請人民法院執行過程中,對人民法院受理、執行等期限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并不繳納申請費。
五、法律責任。該法全面規范了行政機關及其相關人員的職權職責。該法第二十三規定,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和財物,不得使用或損毀,造成損失需賠償;且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應由行政機關承擔。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不得在夜間或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同時,該法第六章對行政機關及其相關人員違反規定作出了具體、明確的處理措施。
綜上所述,《行政強制法》與質監部門的許多具體行政行為密切相關,在該法實施前需要我們作認真細致學習研究,全面深入掌握該法精神實質和具體規定,銜接好現有質監法律法規并做好新法實施的相關準備,予以準確適用,全面正確履行好法定職責。(安徽省和縣質監局 李春來)
李春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