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近期某質監局執法人員對轄區一新建鑄造企業進行檢查,發現該企業使用的成套低壓開關設備涉嫌未經3C認證,在對該設備生產企業A公司取得聯系后得知,該批設備系B公司冒用A公司名義生產銷售,進一步調查得知B公司銷售的該批設備未取得3C認證證書,該設備貨值12萬元。同時B公司還存在偽造A公司公章偽造質量證明文件等行為。
由于涉案企業不在某局轄區,且案值達到涉刑移送標準,執法人員建議該案移送公安部門。由于我國實施的不是判例法,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在該案是否應當移送的問題上,在公安部門和質監部門內部都有不同的意見。
分析:我國的產品認證制度起步較晚,在法的層面上,支撐我國產品認證制度的法律體系主要有兩部法律,一個是《產品質量法》,一個是《標準化法》,在行政法規層面上主要兩個條例和一個特別規定,分別是《認證認可條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
產品質量認證采用的是第一方自我(檢驗)合格申明+第三方檢驗(驗證)的認證模式。一般產品的質量合格是指滿足《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要求,而3C認證產品不僅要滿足《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要求,而且要求通過第三方檢驗驗證取得認證證書并在產品上加貼3C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或者進口。
該案中,B公司明知生產的產品未經認證,故意冒用A公司名義、偽造質量證明進行銷售,其目的是為了規避監督檢查銷售未經認證產品。其行為不僅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同時,違反了《認證認可條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相關規定。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立案追訴標準》規定的罪名主要有十六個,本案可能適用其中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罪”。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罪追訴標準,必須滿足三個條件之一:(一)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二)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三)其他嚴重后果的情形。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訴標準,也必須滿足三個條件之一:(一)偽劣產品尚未銷售,偽劣產品貨值15萬元以上;(二)偽劣產品銷售金額產品5萬元以上;(三)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足5萬元,但將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后,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超過15萬元。顯然,該案尚未達到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罪追訴標準。而該案是否達到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訴標準還要看滿足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構成要件。《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的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較大的行為。
思考與啟示:國務院頒布的《特別規定》,第一次將銷售未經認證產品認定為不符合法定條件,列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但在如何操作上各地認識不盡相同。與此同時,《特別規定》還將未經許可生產行為列入非法經營罪。在《特別規定》實施后,各地公安部門迅速查處一批電線電纜、帶肋鋼筋等列入3C認證、生產許可強制性管理產品的大案要案,有力地抑制了各類產品質量犯罪行為。近期各級公安機關還在雙打行動中,還對對偽造冒用廠名廠址違法行為進行了堅決查處,為完善我國產品質量打假體制進行了有益探索。
由于本案設備已投入使用,檢驗結果已經不能作為法律依據,整體送檢已經沒有意義。最后,公安機關認為B公司未按照法定條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擬決定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
在過去,相當一部分質監部門對案件是否移送采取消極的態度。其實案件是否移送與案件能否被涉刑立案是兩回事,因為立案標準不是質監執法部門決定的,而是各級公安機關依法決定的。建議各級執法部門積極與公安機關建立有效的溝通機制,積極移送涉及刑事犯罪線索。同時,也只有這樣才能更好打擊產品質量違法行為并防止各類瀆職案件發生。(淮安市洪澤質監局 張曉春 林樹銀)
張曉春 林樹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