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1年8月8日,南通A公司向南通局報檢出口一批男式服裝,共計5款,貨值57488美元。該公司出具《出口輕紡生產企業產品符合性聲明》,聲稱上述貨物均為該公司生產,并取得南通局就該批貨物簽發的《出境貨物換證憑條》。經調查發現,上述貨物中有兩個款的服裝實際為沭陽B公司生產。
A公司不如實提供出口商品真實情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南通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對該公司實施了行政處罰。
案情分析:
通常所說的“飛單”,指的是一些不法出口企業或其代理人采取虛報、瞞報、購買等手段,不如實提供商品真實情況,非法取得檢驗檢疫證單,逃避檢驗檢疫監管,致使未經檢驗檢疫合格的商品混出國門的違法行為。
本案中南通A公司為南通局評定的二類出口產品生產企業,南通局對該公司出口工業產品實施抽批檢驗。該公司利用檢驗檢疫部門給予的便利條件,將沭陽B公司生產的出口服裝謊報為該公司生產,取得南通局簽發的《出境貨物換證憑單》,導致該批貨物得以出口。A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出口法檢商品產地檢驗規則,擾亂了檢驗檢疫部門對生產企業分類管理的檢驗監管秩序,導致出口法檢商品逃避檢驗監管。雖然整批貨物中部分產品確為A公司生產,但由于A公司不如實提供商品真實情況的行為,取得了整批貨物的檢驗檢疫證單。因此,南通局以整批貨物為違法標的對A公司實施行政處罰。
檢驗檢疫部門對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實施分類管理,目的是為了幫助出口企業提高通關效率,鼓勵其誠信經營,增強責任意識,促進產品質量提高。然而,少數企業或代理報檢機構卻利用檢驗檢疫部門提供的便利條件,幫助其他地區、其他單位生產的,甚至是不合格的產品辦理出口報檢業務,嚴重破壞了檢驗檢疫監督管理秩序。檢驗檢疫部門對此類違法行為將一如繼往的予以嚴厲打擊。
檢驗檢疫部門提醒相關企業,一定要牢固樹立守法經營的理念,增強生產企業作為產品第一責任人的意識,加強對員工的法律意識培訓,努力提升產品的質量,合法、有效地利用檢驗檢疫部門提供的便利條件。
法規鏈接: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出口商品應當在商品的生產地檢驗。國家質檢總局可以根據便利對外貿易和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點檢驗。
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進出口商品的收貨人、發貨人、代理報檢企業或者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報檢人員不如實提供進出口商品的真實情況,取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有關證單,或者對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商品不予報檢,逃避進出口商品檢驗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商品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撤銷其報檢注冊登記、報檢從業注冊。(徐勁實)
徐勁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