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質量和服務誠信承諾”為主題的“3.15”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即將到來,悠悠萬事,民生為大,質量工作必須以民生為本、民信為天,這是質量強國的必然要求。“3.15”活動日的設立,對于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這也正是它深受廣大消費者歡迎的真正原因和魅力所在。
筆者發現,在實際工作中“3.15”活動日的“日”的作用比較突出和明顯,在活動日這天,各相關職能部門聯合行動,形成了聲勢浩大的氛圍,不僅向消費者宣傳質量和辨識假冒偽劣產品的方法,免費為消費者檢驗檢驗農資、食品等產品。真正要把一年宣傳教育工作任務,全部壓縮到“日”中來。但過了這個“日”,一切又歸于原來。就象我們過春節一樣,只是過的春節是個節,因為過了這個節就是春天了,按照傳統習慣紀念一下,僅此而已。之所以造成這種廣大消費者不愿意看到的現狀,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的原因。首先是對“宣傳日”活動認識上的誤區造成的。宣傳日的設立,是為了在向社會公眾集中展示我們職能部門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所取得的成績的基礎上,讓消費者進一步對職能部門的職能和業務范圍進行了解。以便以后更順暢地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權益不受侵害。而不是一個年度工作中,就這一天必須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他時間可以少管或者不管。其次是對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的長期性認識不足。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工作是一個長期的系統的工程,而不是一個活動或一個“日”就能解決的,需要在日常工作做大量的消費者看不到工作,才能真正達到這一目標,只有深刻地認識到這一點,才能使日常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成為一種自覺的行為和責任。
要改變這種重“日”輕日常工作現象,一方面要提高對“日”的認識。任何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法律法規宣傳和惠民措施的實施,都不是一朝一夕之功,都是一長期系統的工程。設立“日”的原因,無非考慮到各單位在平時做日常工作的同時,充分利用“日”的設立,對工作有一個更有力的促進。而不是要把所有的宣傳工作都集中到這一天來。另一方面是要有關職能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除了要加強對“日”活動組織情況的檢查和新聞報道外,更重要的是注重平時的日常工作。把衡量某個單位工作質量的標準向平時轉移,牢固樹立起“日”活動搞得再好,平時工作做不好,也不能評為先進的思想。
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使“3.15”變成“365”,從而提高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的整體質量。(甘信軍)
甘信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