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張家港檢驗檢疫在對一船進口廢鋼實施重量鑒定時,發現該批貨物比提單數短少422噸,遂如實出具索賠證書,幫助企業對外索賠20萬美元。
檢驗檢疫部門提醒國內收貨人,在簽訂對外貿易合同時,要約定凡不具備水尺計重技術條件的船舶應實施衡器計重。貨物到港后,要及時申請檢驗機構實施監卸、全衡,逐步建立電子監控系統,這樣無論合同約定何種計重方式,收貨人都能在檢驗機構的有效監管下衡出真實的卸貨重量,為對外索賠提供有力的證據。此外,要租用船齡合適、船況較好的船舶承運,盡可能采用收貨人租船的方式操作,特別不要租那些有經常短重行為的“黑船”。(金良 施向軍)
金良 施向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