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檢疫綠色通道制度于2003年開始實施,對于誠信度高、產品質量保障體系健全、質量穩定、具有較大出口規模的生產經營企業,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核準,對其符合條件的出口貨物實行產地檢驗檢疫合格,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免于查驗的放行管理模式。該制度的實施,大大加快了出口貨物在口岸的通關速度,方便了出口企業。在制度實施過程中,我們發現有的企業不誠信報檢、產品質量不夠穩定或借綠色通道的優惠條件出口其它企業的貨物等。結合日常工作,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綠色通道企業的動態監管。
一、出口規模
根據《出口貨物實施檢驗檢疫綠色通道制度管理規定》,申請實施綠色通道制度的企業應當年出口額500萬美元以上。因此,對于已獲得綠色通道資格的企業,應該密切監管企業的出口狀況,定期對企業的出口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如果企業出現更改名稱或者備案登記號的情況,應當對更改情況進行核實,確保統計數據準確,并將企業信息更改情況向上級檢驗檢疫機構反映;如果企業因經營不善、市場波動、產品調出法檢目錄等原因導致上一年的出口額明顯低于規定金額,應當暫停其綠色通道資格,并及時上報上級檢驗檢疫機構,決定是否取消其綠色通道資格。
二、誠信申報
綠色通道企業必須“良好信譽,誠信度高,采用電子方式進行申報;遵守出入境檢驗檢疫法律法規和《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出口貨物貨證相符、批次清楚、標記齊全,可以實施封識的必須封識完整,產地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合格的出口貨物在運往口岸過程中,不發生換貨、調包等不法行為”。因此,對于綠色通道企業,必須加強誠信管理。對企業建立誠信管理檔案,將企業報檢員日常管理和報檢評審等與企業檔案關聯,根據把關成效和差錯登記制度定期對企業誠信度進行打分,對誠信度降低的企業暫停其綠色通道資格,并及時向上級檢驗檢疫機構匯報,建立良好的管理體系。
三、產品質量
綠色通道企業的出口貨物必須質量長期穩定,2年內未發生過進口國質量索賠和爭議。散裝貨物、品質波動大、易變質和需在口岸換發檢驗檢疫證書的貨物,都不能實施綠色通道制度。在日常監督管理中,一是要促進生產企業質量管理水平提高。檢驗檢疫工作的職責是保證質量安全,是促使生產企業提高質量自控水平。因此,要對生產企業開展質量教育培訓,幫助企業掌握先進的質量管理辦法,對質量從原料購入到生產加工,高質量運行質量管理體系,把保證質量安全防線提前到生產階段,這是監管職責之一。二是要采用風險管理,運用好風險監測和科學的質量分析、風險評估手段,科學設置監測途徑、方式、項目,不斷提高風險監測和風險分析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對質量安全問題防范在前,早發現,早預警,早解決,爭取主動監管,避免成為“消防員”。三是幫扶企業解決質量管理難題,特別是一些普遍性問題,確實在監管工作中體現檢驗檢疫的技術服務。
四、處罰情況
在對綠色通道企業的審查與核準中,必須確保企業1年內無違規報檢行為;2年內未受過檢驗檢疫機構行政處罰。在后續監管中,產地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建立實施綠色通道制度企業的管理檔案,加強對實施綠色通道制度企業的監督。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發現實施綠色通道制度企業不履行自律承諾的或者有其他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口岸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口岸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核實無誤的,通報產地直屬檢驗檢疫局;產地直屬檢驗檢疫局暫停對該企業實施綠色通道制度,并向國家質檢總局報送取消該企業實施綠色通道制度資格的意見;國家質檢總局核實后,取消該企業實施綠色通道制度的資格。
口岸和產地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定期對綠色通道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統計,并建立相互通報制度。
檢驗檢疫綠色通道制度是檢驗檢疫部門對企業采取的一種優惠政策,可以大幅提高通關效率,降低通關成本。因此,檢驗檢疫機構需定期對不符合實施綠色通道條件的企業進行清理,從而有效確保綠色通道制度的規范實施,保證綠色通道的暢通。(劉歡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