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生物安全局修訂了苗木的進口條件,這些條件從2012年3月27日起生效。現在簽發的許可證也都包含這些更新的要求,但以前簽發的許可證不包括這些新要求,所以在逐步實施階段,對進口商所持的許可證要靈活處理。這些變化的詳情如下:
1.苗木進口條件的修訂是為了闡明貨物攜帶病害癥狀或線蟲時的檢疫手續與進口商的選擇事項:
-如果發現病害癥狀與線蟲,貨物將被擱置(費用由進口商承擔),等待處理。生物安全部植物病理學家將進行檢疫風險評估,決定進口商可以接受的處理意見。這些可能包括:a)適當的風險緩解措施(費用與風險由進口商承擔),其中包括進一步的鑒定*、外部服務提供、處理或入境后種植檢疫或b)再出口(費用由進口商承擔)或c)銷毀(費用由進口商承擔)。
*進一步的鑒定可能會導致貨物不能放行,并帶來一連串的附加費用。同時,只有認為下一步處理是可行的并且進口商書面同意接受所有涉及到的費用與風險,生物安全部專家才可能進行進一步的鑒定。
2.體積較大的植物可能會帶來較大的生物安全風險,主要是因為植物內部可能含有取食的有害生物,同時,由于體積較大,查驗不容易到位,所以需要針對具體的情況,采取一些附加的檢疫措施來協助解決這些風險,如下條件已添加到苗木進口條件中用于解決這一問題:
-主桿直徑大于10厘米、長于1.5米的苗木,需要采取附加檢疫措施來確保解決這些檢疫風險。
3.為了解決非整箱貨物的工作健康安全問題,需要限制單個包裝的重量。另外,需要進一步完善包裝要求來管理有害生物風險:
-對于非整箱貨物:包裝必須安全、硬實、防蟲*,為了工作健康安全,單個包裝不能超過20千克。
*注:密封的紙箱在完好無損的狀態下是可以接受的。
4.為了管理與整箱貨物中有害生物相關的風險,要求對能提供正確證明資料的集裝箱,如果封識完好,根據質量保證條款直接放行:
-對于整箱貨物:如果能夠提供正確的證明資料,封識完好的整箱貨物經過生物安全部的查驗管理,根據恰當的質量保證條款將直接放行。
這些變化是以前在PQA0753中所討論的要修訂的一部分。這些修訂包括2011年10月所要求的強制性植物檢疫證書。
(梁照文)
梁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