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需要繼續生產的,應當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六個月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換證申請; 期滿未換證的,視為無證。為督促、指導轄區食品生產企業及時做好食品生產許可證到期換證工作,確保持續保持獲證時的生產條件要求,保障食品安全,加強食品生產監管,規范食品生產許可活動,今年以來,巴彥淖爾市質監局按照內蒙古質監局有關工作要求,在全市系統實施食品生產企業換發證預警制度。
制度規定,全市質監系統各單位要建立轄區食品生產獲證企業動態管理檔案,做到底數清楚、數據準、內容全;根據日常檢查、巡查情況進行及時更新,對到期換證企業提前八個月發出換證通知,進行跟蹤指導,幫助解決存在問題,協助做好換證工作;嚴格按規定做好無證查處和注銷生產許可證工作,確保管理規范、生產安全。(通訊員:趙強)
趙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