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日期(date of production),在人們印象中一直是產品完成所有生產工序,成為可上市銷售的成品時的日期和時間,現行的強制性國家標準GB 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對生產日期(制造日期)給出了明確的定義:“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但即將于7月1日生效的歐盟16/2012法規顯然對于冷凍水產品的生產日期有著不同理解。歐盟16/2012法規認為,考慮到冷凍水產品在冷凍、儲存方面的特殊性,在歐盟法規853/2004的基礎上,有必要在冷凍水產品分銷給最終消費者之前的生產、冷凍等食品鏈階段制定更為詳細的追溯信息,因此特別規定對作為原料和半成品的冷凍水產品來說,生產日期指的是收獲或捕撈日期。同時法規還明確要求處于冷凍水產品生產鏈上游的供應者在向下游生產者提供產品時,需提供有關初級水產品的“生產日期”及“冷凍日期”等信息。
目前我國出口水產品大多會在外箱上印刷“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等信息以供客戶參照。歐盟該法規的生效勢必導致新舊“生產日期”的概念混淆,從而給歐盟官方以標識不符合法規要求為由扣留出口水產品提供了依據。盡管歐盟未強制規定冷凍水產品供應商提供“生產日期”等信息的形式,但鑒于國際貿易慣例,不排除新法規生效后歐盟客戶要求在冷凍水產品外箱上標注歐盟規定的“生產日期”的可能,從而將進一步增加相關出口企業的貿易成本。為此,檢驗檢疫部門提醒各對歐出口冷凍水產品企業,尤其是原料及半成品加工企業,必須加強對新法規的理解和執行,正確理解“生產日期”的定義,盡快調整企業的追溯計劃和體系文件,掌握各批次原料的具體捕撈時間;在外包裝印刷環節謹慎小心,區別對待新的“生產日期”與傳統意義上的“生產完成日期”;同時及時與國外客戶進行溝通,盡可能掌握歐盟官方的最新動態和要求,明確生產日期等信息的具體提供形式,避免貨物在歐盟通關過程中受阻,自身利益受到損害。(李干榮)